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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增額提撥金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46:00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第3屆第20次董事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8月18日教育部臺教儲(一)字第1040113058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依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以下簡稱私校退撫條例)第9條規定,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增額提撥金為考量安全性,以信託方式存放於受託金融機構「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
第三條
本校教職員如符合私校退撫條例第3條及第39條規定者,學校得為其辦理增額提撥,教職員得依個人意願配合提撥,亦可不提撥。
教職員個人提撥金額若超過私校退撫條例第8條第4項第1款規定撥繳額度(教職員個人法定提撥額度)時,超過部分仍須計入提撥年度薪資所得課稅。
第四條
凡參加增額提撥金之教職員,於留職停薪期間,學校及個人增額提撥金應依法定提撥金方式暫停提繳。
第五條
本校負擔之增額提撥金由本校每學年度編列預算負擔,教職員負擔之增額提撥金則每月自薪資扣除。
第六條
增額提撥金之領取方式,依私校退撫條例之規定辦理。
第七條
增額提撥金之運用,比照儲金自主投資方式。
第八條
增加提撥當月,應將「增額提撥教職員名冊及提撥明細表」報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並副知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儲金監理會。
第九條
本校應於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或其他原因終止撥繳時,將領回清冊及匯款帳號提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由其轉受託金融機構辦理「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結清。
第十條
「個人增額提撥退撫儲金專戶」內之增額提撥金運用結果,由教職員自負盈虧,不得享有當地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之最低收益保證。
第十一條
增額提撥金應於本校財務報表中充分揭露。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並報私校退撫儲金管理會審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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