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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總量管制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16 16:02:02 文號 單位 環安室
 內容
105年1月29日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9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文環字第10500045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為有效管理毒性化學物質,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毒性化學物質總量管制作業辦法」。
第二條
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所公告之多氯聯苯、光氣、異氰酸甲酯、氯、1,3-丁二烯、氯乙烯、氰化氫、氯乙烷、溴乙烯、氟及磷化氫等11種毒性化學物質不得貯存於本校。
第三條
貯存管制總量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全校貯存管制總量以環保署「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所公告之大量運作基準的90%為原則。
第四條
毒性化學物質申請購買作業
申請者至校務行政管理系統之「實驗室管理系統」填寫「毒性化學物質運作申請表」,經單位主管簽核後,向環安室提出申請審查。
若全校現存總量與申請量合計未超過全校貯存管制總量,則同意其購買;若超過全校貯存管制總量,則由環安室進行調撥及總量調控。
第五條
毒性化學物質調撥
首次申請購買毒性化學物質之實驗室,環安室依據其所提出申請之種類,協調校內其他實驗室提供少量毒性化學物質作為測試使用。
第六條
毒性化學物質總量調控
超過2年未運作之毒性化學物質,環安室得要求該實驗室廢棄、調撥或轉移此毒性化學物質給校內其他實驗室。
第七條
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實驗室,其負責老師應親自或指派專人管理,依規定填寫紀錄表,並於每月5日前至「實驗室管理系統」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量。
第八條
毒性化學物質禁止攜出至校外單位,亦禁止從校外單位攜入校內。
第九條
實驗室未依規定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導致意外事故及本校遭受環保機關處分,該實驗室負責老師須承擔相關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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