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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見、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2-06 16:17:30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明校字第1130001712號函核定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05月29日系務會議訂定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103學年度第3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陳院長核准後實施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104 學年度第9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105 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105 學年度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4日陳院長核准後實施
中華民國112年 5月18日111學年度第5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112 學年度生命科學院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明校字第1130001712號函核定
第一條
為加強生技實習及提高學生企業見習水準,以培養優秀之人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見、實習,係指生物科技學系學生派至公司(單位)見、實習而言。
第三條
見、實習公司(單位)之分發,依學生志願選擇見、實習公司(單位),若有超額,則抽籤 決定。見、實習公司(單位)一經確認,不得更改。
第四條
分發規定
一、分發次序:依公告之見、實習公司(單位)次序進行。
二、分發填寫:
(一)分發時依照分發公司(單位)次序公開唱名,各人依照志願上台,在所欲前往之公司(單位)名稱下填上學號,直至各公司(單位)額滿為止。若人數超額,則抽籤決定。
(二)填寫分發志願完成並簽名之後,不得任意互換或以其他任何理由要求更改。
第五條
本系見、實習學生,若自行尋洽見、實習單位,須將所洽之見、實習單位提報本系, 經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見、實習單位,分發見、實習。
第六條
分發見、實習之學生必須在見、實習前親筆簽署見、實習同意書,恪遵本辦法;違者 取消該次之分發見、實習。見、實習同意書格式另訂。
第七條
每年分發見、實習學生,其見、實習起訖日期由本系與見、實習公司(單位)協商決定 之,完成見實習課程八週 320 小時,給予「生技產業實習」課程 4學分為原則。
第八條
見、實習成績及報告
見、實習學生於見、實習結束時,由見、實習單位填寫見、實習成績單,並依見、實 習單位規定撰寫報告;同時於開學後進行口頭報告。
第九條
見、實習學生,在見、實習期間如認真見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 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第十條
見習學生在公司(單位)見、實習期間,應恪遵本學系及各見、實習公司(單位) 有關規 定,違者依規定嚴處。
第十一條
分發學生見、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系學生見、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均依照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見、實習實施辦法」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生物科技學系系務會議通過,並經「院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陳院長核 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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