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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博士學位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9-08 10:20:02 文號 單位 轉譯醫學暨新藥開發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6年2月2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105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03586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109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明校字第1100001874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02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110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1日110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明校字第111000176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5日111學年度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作業要點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訂定之。
二、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二、修讀碩士學位學生,修業期間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
符合前項規定之在學學生提出申請,需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惟推薦人為助理教授者,需具指導研究生資格。
三、
每學年度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以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招生名額百分之四十為限。
前項逕修讀博士學位名額包含於當學年度教育部核定本所招生名額內。
四、
申請本所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應於本校指定日期前向本所提出申請。
據此,本所成立審查委員會,委員由所長推薦,並經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本所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者之研究能力、研究計畫構想進行審查,並作為口試之評估標準。審查通過後,將資料轉送研究生事務處彙整,經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陳請校長核定,得逕行修讀博士學位。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不得申請保留學籍。
前第二點第ㄧ項第ㄧ款修讀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應於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年,取得學士學位;於就讀前未取得者,廢止其逕修讀博士學位資格。
前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修讀碩士學位學生經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者,非經自請撤銷逕修資格,不得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
五、
申請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生,需繳交下列各項資料: 一、逕修讀博士學位申請書一份。
二、歷年成績單一份(附排名)。
三、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書。
四、博士學位研究計劃書及其他學術著作一份。
六、
核准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 36 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 30 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至多採計12學分),論文學分另計;其修讀課程、成績考查及修業年限、學位審查等,悉比照博士班當年度新生辦理。
七、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ㄧ者,經本所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始得申請回原系、所、院、學位學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或申請轉入相關系、 所、院、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一、因故中止修讀博士學位。
二、未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三、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且未符合第八條規定。
前項學生經原系、所、院、學位學程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會議審查通過,並依規定修畢碩士班應修課程,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其在博士班修業時間不併入碩士班最高修業年限核計。
八、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經博士學位論文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九、
逕修讀本所博士學位學生其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及博士學位考試,需依照本所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博士學位考試實施細則。
十、
本要點及認定基準,經本所所務會議、院務會議及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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