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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8-23 11:11:18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11104號 單位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8日105學年度第1次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4次藥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8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11104號函公布
第一條
生技製藥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之。委員之產生由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推薦,經院長同意後,呈校長聘任之;學程主任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第三條
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博士班應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專題討論及企業實習課程除外),成績及格者。
(二)本學程研究生須有至少一篇已投稿於具審查制度之國際性學術期刊論文(為第一作者且指導教授必須為通訊作者)。
第四條
本學程學生自進入博士班起,最遲應於博士班第 2學年提出申請,並於博士班修業 2年內完成資格考核。
第五條
資格考核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執行,包括口試與筆試。
筆試科目為所有必修科目(專題討論、企業實習除外)、選修科目中各選考1科;由指導教授合作企業依研究生之專題方向選考科目,各科目由學程主任協調相關教師負責命題及評分。
第六條
資格考試之口試內容應提出研究成果報告書,並經本委員會考核通過。
第七條
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者,須於6個月內進行第二次資格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惟本學程學生得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規定,經本學程相關會議審查通過及校長核定後,申請轉入相關系、所、學位學程修讀碩士學位。
第八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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