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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薪資審議作業要點

更新日期 2022-09-29 13:38:55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明研字第1110012484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發展處
 內容
中華民國 106年8月9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文研字第10600135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年7月11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24日文研字第10700103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明研字第111000092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9日明研字第1110012484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研究計畫助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具備依循準則,特訂定本校研究計畫助理人員薪資審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各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研究計畫:係指由政府機關(構)、產學合作機構及本校(以上合稱補助機關)補助且認定可依本校自行訂定之規定支給助理人員薪資之具學術研究性質研究計畫屬之;若補助機關自行訂有支薪辦法,受補助單位應優先遵循。
(二)專任助理人員:係指前款研究計畫項下聘僱之博士後研究員、專任研究助理。
(三)兼任助理人員:係指前款研究計畫項下約用之以部分時間參與專題研究計畫人員,分為下列三級:
1.講師、助教級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講師、助教或相當級職之人員,確為計畫所需者。
2.研究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博士班或碩士班研究生。
3.大專學生助理:與計畫性質相關之大學部或專科部之學生。
三、
專任助理人員薪資,應由計畫主持人依附表「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專任助理人員工作酬金表」提出建議,送助理人員薪資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支給。但博士後研究員薪資應經補助機關核定。其中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首次約用之專任人員薪資不得低於以下規定之最低金額:
(一)首次約用之專任人員:
(1)專科級:新臺幣(以下同)二萬八千三百元。
(2)學士級:三萬三千八百元。
(3)碩士級:三萬八千六百元。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研發長擔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簽請校長遴聘之。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如聘期中職務異動者,依職務任命,由續任者完成該屆任期。
本委員會得視實際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人員列席。
五、
專任助理人員薪資審議程序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於聘任助理人員前,至校務行政管理系統提出「專任助理人員薪資審議申請表」(路徑見附表1),經送本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能進行助理人員聘僱作業。
(二)助理人員係依附表1所列專任助理(初級)及專任助理(中級)之最低薪起薪,或起薪低於附表1專任助理(初級)之最低薪者,或以前級(原級)薪資聘任者,計畫主持人可直接進行助理人員聘僱作業,免依前款規定辦理薪資審議。
(三)助理人員於聘期中或因續聘需要而調整薪資或職別,應由計畫主持人就助理人員工作內容及實際工作表現進行評估,並依本點第(一)款規定程序提送審查。但因計畫經費不足或其他原因而調降助理人員薪資者,須徵得助理人員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辦理,免再送本委員會審議。
(四)以上所需之經費均於研究計畫內勻支。
六、
 
兼任助理人員費用依「中國醫藥大學補助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人員費用支給標準表」(附表2)核實支給,其中國科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約用之大專學生及研究生兼任人員薪資每月均應至少支給新臺幣六千元。
七、
研究計畫應迴避進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及姻親為助理人員。如發現有虛報、浮報或有應迴避而未迴避等情事,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八、
本要點未盡事宜,依各補助機關所訂之相關規定辦理。
九、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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