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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

更新日期 2023-10-11 11:27:42 文號 單位 國際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四)字第1060031259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教育部臺教文(二)字第1120015586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點
本校為自行招收僑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以下簡稱港澳生)入學,特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點之一及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八點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點
本校招生委員會秉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辦理招收僑生及港澳生來臺就學單獨招生事宜,負責審議招生名額及招生簡章,並議決錄取標準與其他試務相關事項。招生委員會依本校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之規定組成。
第三點
本校辦理自行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入學各年級,應擬訂公開招生規定,報經教育部核定後,訂定招生簡章,詳列招生系、所(學程)、修業年限、招生名額、報名資格、甄選方式、考試日期、報名手續、評分標準、錄取方式、同分參酌比序、成績複查、報到程序、遞補規定、招生紛爭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規定,其中對於涉及考生權益之相關事項,應明確敘明,必要時應以黑體字特別標註或舉例詳予說明,以提醒考生注意並避免誤解。
招生簡章最遲應於受理報名前二十日公告。
招生方式為招生考試項目得採面試、書面審查方式進行。
本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始辦理單獨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將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或八月一日後辦理放榜。本校若於二月二十八前放榜,公告之錄取名單將於放榜後一週內通知海外聯招會,海外聯招會將不再就單招已錄取之僑生進行分發。經海外聯招分發在案之僑生或港澳生,不得再參加八月一日後放榜之單招,本校也不受理該類僑生或港澳生報名。本校若於八月一日後放榜,將至海外聯招會網頁查詢僑生榜單公告,以避免重複錄取同一學生。
本校若於八月一日後放榜,將二月二十八日前辦理但未招足之名額或海外聯招會未分發完之名額,回流至單獨招生管道使用。
第四點
一、本校實際招收入學之僑生及港澳生名額,以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為原則;如申請招收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十,應提出增量計畫(包括品質控管策略及配套措施)報教育部核定。
二、本校於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總名額內,如有本國學生未招足之情形,得以僑生及港澳生名額補足,並應報教育部核定。
第五點
一、本規定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回國就學之華裔學生。但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二、本規定所稱港澳生,指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取得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境外六年以上;並符合香港澳門關係點例第四點規定,未持有外國護照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三、第一項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第二項所稱境外,指臺灣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
四、第一項僑生連續居留海外之認定,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辦理;第二項港澳生連續居留境外之認定,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三點及四點規定辦理。
五、僑生身分認定,由僑務委員會為之;港澳生身分認定,由教育部為之。
六、僑生經輔導來臺就學後,在臺停留未滿二年,因故退學或喪失學籍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但僑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或學業成績不及格、違反法令或校規情節嚴重致遭退學或喪失學籍者,不得依本項規定申請入學。
七、港澳生在臺就學,因故自願退學,且在臺居留未滿二年者,得重新申請來臺就學,並以一次為限。港澳生經入學學校以操行不及格或因刑事案件經判刑確定致遭退學者,不得再依本規定申請入學。
八、本規定招生對象不包含緬甸、泰北地區未立案華文中學畢業僑生、已在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國內大學一年級肄業及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之僑生。
九、具外國國籍,兼具香港或澳門永久居留資格,未曾在臺設有戶籍,且最近連續居留香港、澳門或海外六年以上之華裔學生申請入學大學校院,於相關法律修正施行前,得準用本規定申請入學。
第六點
僑生及港澳生報名資格如下:
一、具高中畢業資格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學士班;具學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碩士班;具碩士學位者,得申請入學本校博士班。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者。持境外學歷報考者,其所持學歷須另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
第七點
符合前點報考資格者,應於規定期間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本校提出申請:
一、入學申請表。
二、符合報考資格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僑居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港澳護照或永久居留資格證件、在港澳或海外連續居留之原始證明文件等。
三、學歷證明文件及成績單:
(一)具僑生申請資格者,其所持學歷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二)具港澳生申請資格者,其所持學歷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第七點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
四、各招生學系規定之其他文件。
五、申請費:依入學年度招生簡章規定。
考生所繳證明文件有偽造、冒用或變造等情事者,撤銷其錄取資格;已註冊入學者,撤銷其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八點
本校辦理僑生及港澳生單獨招生入學,於核驗各項表件後,須先經僑務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僑生身分或經教育部認定符合港澳生身分,並經系、所(學程)審查或甄試合格,達招生委員會錄取標準且未經海外聯合招生委員會錄取者,始得由本校發給入學許可。
錄取原則如下:
招生委員會應於放榜前決定最低錄取標準,考生成績在此標準以上且於招生名額內之考生,列為正取生,其餘得列為備取生。考生成績達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經校級招生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港澳生名額係外加名額,故不得以總成績同分而增額錄取。正取生報到後,遇缺額得於招生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到原核定招生名額數,其遞補期限不得逾本校入學年度當學期行事曆所定開始上課日。
第九點
僑生及港澳生不得依本規定申請就讀本校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
僑生及港澳生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本校與國外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十點
僑生及港澳生畢業、退學或休學期滿,且未繼續就學者,中止其身分。但畢業後經 本校核轉教育部核准在我國實習者,最長得延長至畢業後一年,中止其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身分經中止者,於繼續升學、轉學或復學後,恢復僑生及港澳生身分。
僑生及港澳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系、休學、退學、修業年限、畢業點件及應 修學分數等學籍相關規定與學業、生活輔導考核等事項,悉依本校學則及有關法令辦理。
第十一點
本校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將已註冊入學新生及未報到註冊入學者分別列冊,通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僑務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僑生及港澳生畢業、休學、退學、自行轉讀或變更、喪失學生身分者,本校應即通報。
前項學生在臺設有戶籍者,並應即通知學生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已屆役齡男子,自十九歲之年一月一日起,應依兵役法相關法規辦理。
第十二點
考生如對招生試務認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按招生簡章規定循正常程序仍無法解決者,應於放榜之日起二十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及證明,以書面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申訴。招生委員會得因應考生之申訴成立申訴處理小組調查辦理。
申訴以一次為限,申訴處理結果由招生委員會於三十日內正式函復申訴人。
本校辦理試務工作時,對於面試、書面審查、核計成績、放榜、報到等事宜,均應 妥慎處理。
參與人員對於試務工作負有保密義務,如具利害關係者應主動迴避,利害關係者之迴避原則依照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點、第三十三點、第四十七點辦理。採口試方式,其過程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紀錄。
文字紀錄應於招生委員會決定錄取名單前完成。對評分成績特優或特低者,應於評分表件中註明理由。
所有應試評分資料須妥予保存一年。但依規定提起申訴者,應保存至申訴程序結束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為止。
第十三點
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點
本規定經教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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