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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友資料庫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8-17 11:12:2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文學字第1070000508號函公布 單位 職涯發展暨校友連絡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3日行政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文學字第107000050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規範校友資料庫(以下簡稱本資料庫)之管理、維護及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資料庫收錄本校校友基本資料、聯絡方式、進修及工作狀況等項目。校友得主動提供離校後之個人資料,或由管理者主動聯絡校友並經本人同意後更新相關資料,資料由學校保有。
第三條
本資料庫開放學務處及各系所使用,使用單位需指定管理者一名。管理者應填寫「中國醫藥大學校務行政系統權限申請」向資訊中心提出申請以設定使用權限;管理者異動時需重新提出申請。
第四條
本校各單位使用本資料庫權限範圍如下:
ㄧ、學務處管理者可查詢、更新、匯出及匯入全部校友資料。
二、各系所管理者可查詢、更新、匯出及匯入其所屬學系(所)之校友資料。
第五條
本資料庫僅提供校內單位申請使用,程序如下:
校內各單位申請時,須填具「校友資料索取申請表」及「校友個人資訊安全保密切結書」,經行政或學術單位主管許可後,送交學務處審核。
第六條
審核標準及提供資料範圍如下:
 
一、校內單位申請:以單位層級界定查詢範圍。
二、校友資料僅提供校友之「基本通訊資料」且當事人已簽署同意書者,用途須無損校友權益,且僅限在辦理校友聯繫及學術或聯誼活動,如有涉及侵害校友個人隱私、職業或營業上秘密之虞者,得不予提供。
第七條
本資料庫所提供校友資料,僅作為原申請用途之目的使用,不得任意公開或提供他人使用。
第八條
因職務或業務之關係獲悉校友資料,應恪遵「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除法律另有規定,應予以保密。處理及使用校友資料時,須採取必要之保密措施,違反保密義務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