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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3-09 15:58:03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文校字第1070003077號函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文校字第1070003077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
一、當然代表:本院院長、系主任。
二、教師代表:推選本院專任教師若干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學生代表:本院大學部學生人及研究所學生一人擔任,任期一年。
四、業界代表:遴聘業界人士一人擔任。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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