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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01 14:00:2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5372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文校字第10700032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537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院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章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教評會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本院院長擔任。
二、委員:由本院自專任教授選出,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二分之一,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院長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第三條
院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院長依第二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委員於任期內出席率未過半者,不得連任。
第四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五條
院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六條
院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有關教師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有關院教評會依法令應予審議之事項,如系教評會所做之決議與法令規定顯有不合或不適宜而事實明確者,院教評會得逕依規定審議變更之。
第七條
本院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八條
院教評會需有全體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九條
院教評會審議有關院教評會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之或審查升等教師不得低階高審,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十條
院教評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院教評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校教評會,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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