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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工程與復健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0-31 10:21:43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工程與復健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9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5月7日文校字第10700063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6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醫學工程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111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校字第1110014119號函公布
第一條
醫學工程與復健科技產業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學程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一、修業一年以上。
二、完成本學程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專題討論及企業實習課程除外),成績及格者。
第四條
本學程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外委員可包含博士級業界教師1位,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由本學程主任推薦,經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必要時由校長遴聘之;本學程主任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
第五條
口試規範:
一、本學程資格考核以口試為之,並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執行。
二、口試時由考生答辯研究計畫,口試範圍不侷限於研究計畫內容。口試須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始為通過。不通過者須於三個月內根據資格考核委員之決議修改研究計畫,並重新申請口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六條
申請資格考核應填具申請書,並上傳下列資料:
一、指導教授推薦函。
二、資格考核研究計畫書。
第七條
本學程研究生須於博士三年級(含)以前完成資格考核。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學程事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