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1-06-01 10:35:34 |
文號 |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明學字第1100006774號函公布 |
單位 |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7月30日文學字第10700105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臺教高(四)字第1070195553號函教育部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明學字第10800029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0日明學字第109000135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 年5月1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明學字第1100006774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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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顧本校經濟不利學生,以學習取代工讀的輔導獎勵機制,使經濟不利學生得以同時兼顧課業與生活所需,特依據教育部高教深耕計畫-提升高教公共性:完善就學協助機制,有效促進社會流動項目相關規定,訂定本校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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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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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本校在學學生符合以下各款資格者,得依本辦法提出申請:
一、符合以下各點學雜費減免之一條件者:
(一)低收入戶學生。
(二)中低收入戶學生。
(三)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
(四)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
(五)原住民族學生。
二、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三、家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
四、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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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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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輔導獎勵項目:
一、學習輔導獎勵項目包含下列2種計畫,擇一申請:
(一)學習躍進計畫獎勵
(二)公共服務計畫獎勵
二、學習輔導獎勵發放標準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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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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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學習輔導獎勵流程:
一、學生:
符合資格於規定時間內,經教師面談輔導通過後,檢附申請書和附表(學習輔導獎勵發放標準)所列相關證明資料,經審核通過者,核發學習輔導獎勵。
二、教師面談機制:
(一)依學務處提供名冊,導師(各學院人數較多者由院長指派老師)協助評估面談學生並於當年度3月20日前完成。
(二)導師依下列評估審查原則面談後將學生分為A、B、C三類。
(三)評估審查原則:
1.A類:符合低收入戶學生或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極重度/重度學雜費減免者。
2.B類:符合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學生及其子女中度/輕度、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學雜費減免者或獲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補助者。
3.C類:原住民族學生學雜費減免者、家中突遭變故經學校審核通過者及懷孕學生、扶養未滿3歲子女之學生。
(四)學務處視教育部當年度總核定經費分配各學院A、B、C各類別名冊。
(五)導師於面談時,於同學院各學系可依學生實際狀況斟酌調整A、B、C類別。
(六)各學院於每年度3月25日前,提供各類別之核定名冊1份至學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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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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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輔導獎勵之核發:
發放方式、名額與金額視年度計畫經費而定,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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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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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獎學生如事後發現申請資格不符合者或發現有偽造事實或變造證件等情事,應追回已發給之獎勵,並得依本校獎懲規定議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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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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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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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下載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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