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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收支及獎勵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30 16:07:43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文產字第1070016883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文產字第107001688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獲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計畫(以下稱本計畫),設立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以下稱聯盟中心),推動國際產學聯盟會員服務,達成聯盟自主營運之目的。特依據「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作業要點」訂定「國際產學聯盟營運中心收支及獎勵辦法」 (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業務收入係指聯盟中心因執行科技部補助國際產學聯盟計畫或科技部計畫管考規定辦理相關業務所得衍生經費,包含企業贊助本聯盟活動捐助款及自營會員服務收入。自營會員服務收入來源如下:
(一)聯盟會員會費。
(二)辦理媒合產學合作案相關服務事項。
(三)辦理產業應用課程(教育、培訓、研習、實習、訓練)或競賽活動事宜。
(四)辦理各型產業相關活動。
(五)辦理國際參訪服務。
(六)辦理聯盟主協辦活動、會議或其他對會員之技術或知識服務事宜。
(七)其他國內外產學合作事項。
本聯盟會員參加聯盟中心自營收費服務第(三)~(七) 項,得依會員等級享有優惠。會員權益與優惠方案參照本計畫聯盟會員招募與服務辦法及入會申請書。聯盟中心應在其主辦之收費活動網頁或文宣中載明會員所享之優惠方式。
第三條
聯盟中心業務收入得運用於與聯盟中心自營會員服務相關之各項業務活動,支用項目及標準分述如下:
(一)本校推動國際產學聯盟計畫有功人員及聯盟中心所屬人員績效獎勵。獎勵項目範圍另列於本辦法第四條。
(二)提供服務會員之專家諮詢輔導與顧問費用。本項費用得依專家顧問提供之服務內容,採用專家顧問所屬機構現行標準,逐案議定酬金,不受限於本校國內專家學者演講鐘點費標準。
(三)辦理國際論壇、研討會、國際產學合作成果發表、參加展覽及國內外企業參訪等聯盟活動所需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下列項目:
1.活動場地租金、展示器材等活動現場所需各類設備租賃費。
2.活動及展示空間裝修費用。
3.各項臨時人力費用,包括主持人、口譯人員、禮賓人員等支援人力。
4.本聯盟人員及企業會員往返活動地點之車輛租賃費及保險費。
5.產學聯盟講習費及研討會活動之講師演講、差旅與交通費用:
(1)國內專家學者演講費及往返活動現場之交通費檢據核實支付。
(2)國際講師演講費、機票、住宿與生活日支費,自機場與住宿地點至活動現場之往來交通費。參照行政院頒「各機關聘請國外顧 問、專家及學者來台工作期支付費用最高標準表」或「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支給標準」規定支付。
(四)本聯盟人員執行服務聯盟會員業務活動所需之短程計程車費,外地出差無大眾公共交通工具可達需自行開車之油料費用、高速公路通行費等,依當次出差申請單內容逐項列支,檢據核實支付。
(五)廣宣活動之文宣品、海報、多媒體與網站、行動APP等委外設計與製作費用。
(六)聯盟辦公室營運所需各項支出。
(七)其他已於自營會員服務收入合約計畫書中明訂之支用項目,從其約定辦理。
第四條
本聯盟於營收中提撥10%為學校管理費。
第五條
會員業務獎勵金:依會員家數與等級逐案計列,激勵促成本計畫業務目標達成
榮譽會員: 每案獎勵金新台幣50,000元
國際會員: 每案獎勵金新台幣20,000元
國內會員: 每案獎勵金新台幣5,000元
提撥方式為會員繳納會費後,由執行長提報名單與人員貢獻比例,經本聯盟計畫主持人陳請校長核定後核撥績效獎金。
第六條
本聯盟得於營收淨利中提撥15%做為參與人員績效獎勵金。
第七條
本聯盟計畫主持人得視營收情形陳請校長核定,調整各項獎勵金額與年度提撥總額比例。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照本校研究經費支用相關規定,並依循本校請採購程序及核銷作業流程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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