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3-08-11 10:53:33 |
文號 |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明學字第1120011102號函公布 |
單位 |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明學字第108001113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明學字第11100163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明學字第11200111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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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為推動災害防救作業,特依「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及所屬機構災害防救要點」、「校園安全防護注意事項」與「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設置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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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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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之任務為指導並執行校園災害防救(天然災害、人為災害、防空疏散)與人身安全之防護工作,包含召開校園安全及災害防救委員會、指導編修校園災害防救計畫、推動災害防救教育訓練、校園環境安全維護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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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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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委員:由校長擔任,召開會議並指導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二、副主任委員: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襄助主任委員執行校園災害防救計畫研擬,推動全般事宜。
三、執行長:由主任秘書擔任,進行管考各組作業與協調工作及執行救災、處理緊急事件與新聞管制等事宜。
四、委員: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北港分部主任、環安室主任、人資室主任、財務室主任、圖資中心主任、台中附設醫院代表、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健康中心主任、事務組組長、保管組組長、教務分組組長、學務分組組長、總務分組組長、學生代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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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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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1次,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指定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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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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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員會採職務任期制,任期1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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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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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狀況需求,得邀請校內外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若干人列席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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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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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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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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