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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導師制度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8-07 14:53:26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8月07日明學字第1120010792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9月19日9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3年11月10日93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7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3月0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委員會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1月05日文學字第10500000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明學字第108001456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3月0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3月26日明學字第11000035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3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7月2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8月07日明學字第11200107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升教育品質,實現本校「仁慎勤廉」的校 訓,強化導師制度,落實學生輔導工作,以培養學生自主學習及健全人格,成為德智兼備之人才,特依「教師法」規定,並參酌本校之實際狀況與需要,訂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導師制度設有院導師、主任導師、院輔導導師及導師,以完備學生輔導工 作。研究生以系所主管及指導教授實施適性輔導為原則,碩(博)士班學生未選定指導教授前由系所主管輔導之。各項導師聘任規定如下:
(一)院導師:由各學院院長及北港分部主任擔任。
(二)主任導師:由各系(所)主任(所長)擔任。
(三)院輔導導師:由教官及校安人員擔任。
(四)導師:由各系推薦專任教師擔任。
上述各項導師統由學務處簽請校長聘任之。如因特殊情形或出國進修(考察)達乙個月(含)以上,系(所)應主動申請改聘或併班,並填具「導師異動申請表」(如附表一),經學務長核定生效,以利輔導工作之延續性及週延性。
第三條
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狀況及家庭環境等,需有充分之了解, 且應盡輔導學生之責任,各級「導師工作職責表」(如附表二)。
第四條
延畢生之導生編配以畢業學制最高年級編入為原則、復學生以教務處編配之年級編入為原則,如因特殊情形得由系(所)主任導師協調班導師擔任之。
第五條
每學期導師輔導學生應每週至少安排二小時為導師時間;北港導師則每兩週至少安排二小時為導師時間,輔導會談紀錄需登入導師輔導紀錄表。
第六條
每學期結束前,導師需依學務處公告時程,至「學生獎懲建議表電子簽核作業」登錄學生獎懲建議及事由。
第七條
導師於學生遇有特殊事件時,可商請主任導師及院輔導導師協同設法處理,必要時得提請學生事務會議討論,由學務處協助處理之。
第八條
專任教師擔任導師每學期可折抵學分數(台中 1 學分、北港 1.5 學分),則不另發給導師費。
第九條
導師費依學年度預算編列情形,由學務處按月造冊送人力資源室,由出納逐月隨薪俸發放。
第十條
學務處每學期依據本校「導師獎勵實施要點」,獎勵輔導績效優良之導師,實施要點另訂之。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審查後送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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