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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更新日期 2024-02-01 15:56:15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明學字第1130001480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榮學字第10000118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榮學字第10100149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文學字第10400122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6日文學字第105000552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6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明學字第10800135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明學字第11200043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明學字第1130001480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本校學則第四章規定辦理,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請假規則」。
第二條
學生如因故不能參加上課、考試及其他規定之集會時,均須請假。考試期間請依教務處規定辦理。
第三條
學生請假事由區分為:
一、公假:限代表本校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及兵役體檢等,須檢附相關之行政、學術單位證明,加簽認證單位(含研究生),並於7天前申請,方 得給予公假。
二、喪假:請檢附直系親屬、兄弟姊妹、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親屬及其兄弟姊妹等訃文或死亡相關證明,以7天為限。
三、產假(含流產及育嬰照顧):醫院診斷証書或相關証明文件。
四、病假:須附本校附設醫院或公、私立院所看診收據、診斷書(生理假則免)或其他證明資料。
五、事假:私人事務、家庭事務及本人結婚等。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假:須提出戶籍謄本、戶口名簿或政府機關所開具之證明文件(例如村里辦公室開具證明)。
七、心理假:學生因心理或精神不適致無法出席課程,得請心理假,無須檢附佐證,累計達二日系統自動寄信通知導師關懷學生並寫輔導紀錄,必要時轉介至健康中心諮輔區。請假當日不論節次均以一日計,每學期以三日為限。
第四條
學生請假須先至「學生請假作業」系統申請,連同請假證明(電子附件),依下列規定流程申請。
一、大學生假單簽核流程:
(一)5天以內:任課老師→主授課老師→歸檔。
(二)6~10天之內:導師→系主任→歸檔。
(三)11~15天:導師→系主任→院長→歸檔。
(四)16~30天:導師→系主任→院長→教務長→歸檔。
(五)31天以上:導師→系主任→院長→教務長→校長→歸檔。
(六)產假:導師→系主任→院長→健康中心→學務長→教務長→校長→歸檔。
(七)心理假:任課老師→主授課老師→導師→系主任→歸檔。
二、碩、博士班研究生假單簽核流程:
(一)碩班一年級及博班一、二年級:
1.1~10天之內:所長(主任)→歸檔。
2.11~15天:所長(主任)→院長→歸檔。
3.16~30天:所長(主任)→院長→研教長→歸檔。
4.31天以上:所長(主任)→院長→研教長→校長→歸檔。
5.產假:所長→院長→健康中心→學務長→研教長→校長→歸檔。
6.心理假:任課老師→主授課老師→所長(主任)→歸檔。
(二)碩班二年級以上及博班三年級以上:
1.1~10天之內:指導教授→歸檔。
2.11~15天:指導教授→所長(主任)→歸檔。
3.16~30天:指導教授→所長(主任)→院長→研教長→歸檔。
4.31天以上:指導教授→所長(主任)→院長→研教長→校長→歸檔。
5.產假:指導教授→所長→院長→健康中心→學務長→研教長→校長→歸檔。
6.心理假:任課老師→主授課老師→指導教授→所長(主任)→歸檔。
第五條
如因突發事件來不及請假時,得告知任課老師、導師或系輔導教官後始可離校,待回校後10天之內(含假日),事後仍需上系統補辦請假手續。
第六條
請假應確認假單是否完成簽核流程。凡請假未獲准而缺課者,以曠課論。由教務處依「中國醫藥大學學則」第四章辦理。
第七條
假期屆滿仍須續假時,應依照請假程序申請。
第八條
請假期間提前返校者,可向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提出銷假申請,依實際請假時數計算。
第九條
學生虛報請假事由經查明屬實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處理之。
第十條
本校學生請假申請皆以電子簽核方式上系統作業。
第十一條
學生請假在外不得有不正當行為,否則經查明屬實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 議處。
第十二條
本規則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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