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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9-17 13:55:44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明通字第1080012196號函公布 單位 通識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87年6月17日86學年度第4次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3年11月18日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月25日94學年度第3次校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8日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呈校長核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26日文通字第107001347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9月5日108學年度第1次通識教育中心會議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明通字第1080012196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席兼召集人:由中心主任擔任
二、委員:中心專任教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其餘委員由相關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並由中心主任簽請校長核定聘任。
三、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中心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委員會之執掌如下:
一、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中心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三項,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等情況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十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一條
經本委員會審議通過之案件,應送校教評會,並依法令之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通識教育中心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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