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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9-10 11:50:35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校字第1070012491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3年05月27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9月21日教務長簽核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5年02月20日教務長簽核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教務長簽核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6年07月12日教務長簽核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6日校長簽核後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107學年度第一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校字第10700124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學院課程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主任委員:由院長擔任之,並於會議時擔任主席。
二、當然委員:副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學程主任
三、遴聘委員:由院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之,含應聘任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畢業校友及系所學生代表等參與。
四、視課程需要,邀請相同領域之校外學者專家參與。
第三條
院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
二、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三、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第四條
院課程委員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院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院課程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各系所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院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必選修課程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提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簽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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