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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社團活動經費補助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4-07 12:08:2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明學字第1120004346號函公布 單位 課外活動組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07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榮學字第101001110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文學字第10500054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明學字第1120004346號函公布
第一條
宗旨:為協助本校學生社團推動社務與辦理正當的課外活動,輔導其開源節流以達自治、自立的目的,並依據教育部年度學輔工作專案經費使用原則訂定。
第二條
社團應符合下列條件,方能獲得補助,若不合下列條件任一項,社團學輔經費審核委員會得凍結或刪減其申請經費:
(一)本校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
(二)社團有向所屬社員收取社費,或已自籌經費者均可提出申請,但以基層文化服務、社會衛教宣導、醫療義診等回饋社會服務優先。
(三)每學期社團應在期限內繳交予課外活動組文件或上傳網頁資料。
(四)依課外活動組規定之人數派員參加社團幹部研習活動。
(五)參加上一年度之社團評鑑(新成立社團不受此限)。
第三條
補助標準:社團活動經費除自籌外,應視其年度預算,依社團性質、活動內容及經費需求,在其額度內予以補助。課外活動組則依下列各項以不超過學輔專案經費所列該項預算金額為度。補助項目及基準參考表為原則(如附件)。
第四條
申請程序:
(一)成立『社團學輔經費審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審核委員會)由學務長擔任主任委員,學務處各級人員八人(副學務長、課外活動組組長、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組長、服務學習中心主任、健康中心主任、職涯發展暨校友聯絡組組長、課外活動組社團業務執行行政人員)及學生代表七名(社聯會代表一名、本校六大屬性社團推派代表並經社團大會通過各一名)擔任審查委員。上述委員,若身份重疊,須另行指派人員出席。
(二)常會每年舉辦三次,本審核委員會應出席2/3以上。若學校臨時指派、委託、或有詳實理由之活動,得召開臨時會議,審核委員出席1/2以上。若委員超過1/2連署,得陳請學務處召開臨時會議。
(三)經費申請須由各社團負責人於學生資訊系統提出,並上傳企劃書之電子檔作為檢附資料,申請與資料繳交應於課外活動組規定期限內完備,未依規定提出申請者該次社團活動將不列入會議,缺繳電子檔者得刪減該次社團之經費申請。
(四)課外活動組應整理經費申請企劃書,並依據「教育部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項目暨概算表」、「中國醫藥大學社團經費補助標準」提出初審建議,包含補助建議項目、該項目往年在此期會議之分配比例及建議補助金額範圍。
(五)會議資料應於本審核委員會召開一週前提供委員審閱,若該社團之企劃書資料有謬誤,委員得請該社團於一週內更改其資料。經委員告知仍不更正之社團,委員有權於本審核委員會中提議刪減該社團之補助經費。
第五條
核准補助之活動,於活動結束後二週內,應將活動記錄(含照片)、帳目及合法收據一併送請課外活動組審核,依本校會計制度核銷結報後,即可領取補助經費,若活動因故延期,提出說明並經課外活動組核備通過後得延緩其核銷期限。未依規定辦理兩次催繳仍未辦理者,凍結其一學年經費補助之申請。
第六條
申請核銷注意事項:
(一)向學校申請者,買受人為「中國醫藥大學」。
(二)手寫式發票二聯式、三聯式均可使用,收銀機統一發票應填入或鍵入本校統一編號「52005408」;大賣場發票需附明細表。
(三)使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之商號,其本身應有自已之統一編號,並加蓋商家負責人私章。
(四)校際或機關團體活動報名費等收據,應有二級以上單位之戳記。
(五)單項經費補助超過3萬元時,需檢附三家估價單。
(六)收銀機式發票應註明物品類別,如美工、文具、餐點、飲料等,但應以其申請核准補助之項目為限。
(七)講座鐘點費領據應請授課老師親自寫,並會列入年度所得報稅。
第七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開始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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