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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2-12-14 16:28:5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107學年度第1次館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一、
立約人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國立臺灣體育運動大學圖書館為秉持資源共享之理念,於對等條件原則下,提供雙方教職員生教學與研究之需,經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
二、
服務對象:雙方之教職員生。
三、
互借方式:雙方圖書館互換5張跨校圖書互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
四、
互借原則:
(一)由借閱人親自攜帶跨校借書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
(二)每張借書證總借閱量以5冊為限,借期21日,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三)圖書互借範圍:以符合雙方讀者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範圍者不予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含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書、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所借圖書,如遇出借館急用,得隨時要求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借閱人須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餘規定悉依雙方借閱規則辦理。
五、
逾期催還、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閱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賠償出借館之損失。
六、
雙方圖書館辦理借書均以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盡速通知對方圖書館以便凍結該張證件之借閱權;如因遺失致使出借館蒙受損失,其責任由借方之借閱人負責,若任一館未能嚴謹執行協議內容,對方館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七、
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雙方圖書館須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館所借之圖書,並將異動情形主動知會對方圖書館。
八、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約完成當天開始生效,如果簽約之任一方擬終止協議,或雙方有任何異動須更改協議書,應以正式書面文件通知對方,並自通知日起一個月內開始生效。
九、
本協議書若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
本協議書壹式貳份,雙方各留執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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