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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兼任教師聘任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4-28 15:13:46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明人字第1110005115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 95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修訂
中華民國95年7月3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2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本校榮人字第09800082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 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9 日榮人字第0990133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文人字第10400050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07年7月5日文人字第10700095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明人字第11000023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修正
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明人字第1110005115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本校聘任教師除專任外,亦得聘請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講師以部分時間在本校擔任教學工作,故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四條第三項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係指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資格者。資格之審查,依據「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本校「兼任臨床學科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辦理,審查費用由教師自理。
第 三 條
各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應於每年五月底前,將下學年度擬聘之兼任教師(含續聘教師)提經系(所)、通識教育中心教師評審委員會初審及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第二學期擬聘之兼任教師(含續聘教師)於十一月底前提聘;遇有特殊情形,經簽報校長核准後,得適時依需要辦理聘任。
兼任教師之聘期依學期或學年辦理;中途聘任者,自核定發聘之月日起,至該學期結束止。
兼任教師聘任後,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需求時,本校得於聘期屆滿前終止聘約。
第 四 條
各系、所、科相關課程時數由專任教師授課足可負擔,已無多餘鐘點或專任教師未達其基本授課時數,該課程則不聘兼任教師。
第 五 條
各系、所、科聘請他校教師為兼任教師時,應先徵得原校同意。
第 六 條
兼任教師在本校任課每週至少一小時,至多不得超過六小時。於受聘期間,負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義務。
第 七 條
本校新聘兼任教師未在其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專任教師者,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且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或簽請同意者,得由本校辦理請頒教師證書;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請頒教師證書。
第 八 條
兼任教師授課鐘點費依實際授課時數,按教育部所訂定之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發給。
兼任教師如因天然災害停止上班上課或國定假日致無實際授課,本校仍發給鐘點費。
依本校「兼任臨床學科教師以專任教師年資辦理教師資格審查作業要點」聘為醫事教師者,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不支給鐘點費。
第 九 條
兼任教師如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所訂應予終止聘約之情事者,本校應終止聘約,並依該辦法第五、六、七、八、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兼任教師如有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所訂暫時予以停止聘約執行之情事者,本校應停止聘約,並依該辦法第十、十一、十二、十三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第 十 條
兼任教師之勞保、健保、勞退金提撥及請假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聘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
兼任教師對教師資格審定之申請、審查結果及學校有關其個人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待遇、請假與退休金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二條
本校聘任兼任教師前,應查詢其有無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八條規定之情形;已聘任者,應定期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準用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之規定。
第十
本校兼任專業技術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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