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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長遴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17:18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85.01.23教育部台(85)高(一)字第85004516號函核定
88.08.18本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88.08.22本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89.02.11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016637號函核定
93.03.09本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93.03.18本校董事會第十屆第十次會議修正通過
94.04.01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039662號函核定
102.06.23本校董事會第18屆第4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私立學校法暨本校組織規程等相關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董事會應於校長任期屆滿三個月前,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負責遴選校長候選人有關事宜。
第 三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由董事會聘請之,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如下:
一、董事會代表三人:由董事會推舉之。
二、學校教師代表五人(含台中、北港、安南附設醫院推舉代表二人):由各學系(所)、中心等教學單位各推舉代表一人,合併送請董事會圈選之。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由本校編制內專任職員推舉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之。
四、社會公正人士一人:由董事會遴聘之。
五、校友代表一人:由本校校友推舉代表二至三人,送請董事會圈選之。
前項校長遴選委員會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 四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後,委員會應就學校發展方向,由各推薦候選人之條件等廣為瞭解,以供遴選時參考。
第 五 條
校長候選人應具下列各項條件:
一、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之任用資格。
二、具有公認之學術成就與聲望。
三、具有卓越之辦學理念及行政領導能力。
四、瞭解本校發展前途,並熱心推行本校辦學宗旨。
第 六 條
校長候選人依下列方式產生:
一、由本校董事推薦。
二、由本校專任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二十人以上聯名推薦,但推薦人不得重複推薦。
第 七 條
遴選委員會決定推薦校長候選人時,應有全體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二(含)以上親自出席,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第 八 條
遴選委員如被推薦為校長候選人且經其本人同意,應即辭卸遴選委員職務;另遴選委員如因故出缺,其遺缺由董事會補聘之。如原推薦之人士名額不足,應限期由原推薦單位推薦補足,倘未能於期限內補足,得由董事會自原推薦人士所代表之人員範圍內選任補足出缺之委員名額。
第 九 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應將新任校長候選人二至三人報董事會,經董事會圈選一人,報請教育部核准後聘任之。如董事會未能同意所提之校長候選人時,應請委員會再行推薦校長候選人。
第 十 條
現任校長任期未滿而出缺時,校長之職務代理依相關規定辦理,董事會應在三個月內按本辦法規定,進行新任校長遴選工作。
第十一條
校長任期按學校組織規程辦理,每三年任期屆滿成績優良,經董事會通過得再連任,以二次為限。
第十二條
遴選校長作業及校長候選人之相關資料應予保密。
第十三條
校長遴選委員會於指定之期間內未能完成遴選任務時,董事會得再行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
第十四條
遴選委員會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遴選委員會之事務經費由學校預算中支應。
第十五條
校長去職方式依私立學校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去職方式如下:
一、任期屆滿,不擬連任或不再續聘。
二、自動辭職,於任期未屆滿前,應述明理由,並經董事會同意後去職。
三、校長如因案經被提起公訴者,於判決確定前,董事會得立即停止其職務,並指定適當人員代理。
四、校長經判決確定有罪或嚴重違反教育法令,或有損師道情節重大者,董事會應立即解除其職務,限期另行遴選合格人員報教育部核聘。
五、校長因重大失職事由,經校務會議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連署提出解聘案,校務會議代表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是否去職。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議審核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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