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薪資晉級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7-07 09:15:4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明人字第1120009323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97.09.01法規會議審議通過
97.10.08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97.10.22本校榮人字第097000213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明人字第10800140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明人字第11100122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明人字第1120009323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使本校教師薪資晉級作業有所遵循,特依教師待遇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本校編制內現職合格專任有給之教學人員。
第三條
教師實際任教至學年度終了滿一學年,且無第四條規定情事者,得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晉至所聘職務等級之最高年功薪止。
前項晉級,經簽陳校長核定後,於次學年度實施。
第四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晉級:
一、學年度內有下列情事,達三十日以上者:
(一)停聘。
(二)留職停薪。
(三)合計請事、病假日數(含家庭照顧假、生理假)。
二、學年度內因升等、採計年資等事由,經改敘或提敘較高薪級有案者。
三、依教師評估辦法,經評估不通過或教學研究服務合計之原始總分數未達前70%。
四、因簽准延後評估而未受評估者。
五、執行附設醫院業務經醫院評估低於六十分或年終考核考列甲等以下者。
六、學年度內有曠課、曠職紀錄或受刑事處分者。
七、限期升等屆期而未升等、延後升等期限或暫停計算限期升等期限者。
八、解聘、停聘或不續聘案尚在處理程序中,因聘約期限屆滿經學校暫時繼續聘任者。
九、違反聘約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不晉薪者。
十、學年度內經彈性薪資審議小組審議未符合教師彈性薪資實施辦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者。
十一、學年度內上下學期平均授課時數未達基本授課時數者。
第五條
學年度內在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擔任編制內專任教職,於轉任本校教職且年資未中斷者,得併計年資,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晉薪一級。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