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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24:59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經中華民國92年6月11日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2年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2年9月21日第十五屆第四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5年6月25日第十六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7月11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327號函公布
經中華民國98年11月0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經中華民國98年11月15日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榮人字第098001456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日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文人字第1030008131號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31日董事會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文人字第1040008411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遴選各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特依本校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院長及主任為一年一聘,期滿得續聘之,每任任期以三年為原則,陳請校長核定後得連任。
若未連任或因故出缺,應於一個月內,由校長指定專人組成遴選小組,人力資源室辦理遴選事務。
第三條
遴選小組置委員五至七人,得依需求聘請校外委員。由校長遴聘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第四條
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候選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教授資格。
二、具崇高之教育理念。
三、具相關領域工作經驗與學術成就。
四、具領導協調能力。
並視各學院、通識教育中心及本校發展方向另增條件。
第五條
學院院長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遴選程序如下:
一、遴選小組召集人召開遴選會議。會議程序由召集人訂定之。相關事務性工作由人力資源室協助。
二、遴選小組提出候選人條件及公開徵求人選期間後,由人力資源室公告,向國內外公開徵求人選(自薦或推薦)。
三、人力資源室彙整候選人個人資料後,送遴選小組評議。
四、遴選委員如被推薦為候選人時,應即辭去遴選委員職務,其遺缺依規定補足之。
五、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與候選人有利害關係時須自行迴避。
六、遴選小組開會遴選學院院長或通識教育中心主任人選時,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並經二分之一以上決議通過,遴選二至三人(特殊情況除外),將其個人資料及遴選會議記錄,報請校長圈選聘任之。
七、若無適當人選或情況特殊時得由校長商請適當人選擔任院長或主任。
第六條
遴選委員對於候選人名單及作業過程,均有保密之義務。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董事會核可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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