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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職員服務聘約

更新日期 2022-05-03 13:53:27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明人字第1110005278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榮人字第09600026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訂第七點、修訂六、八點部分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榮人字1000004919號含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訂第十一點文字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榮人字第10000143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增訂第六點文字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4日榮人字第10100071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04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6日文人字第10500065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4月2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5月3日明人字第1110005278號函公布
一、
本校職員應以「仁慎勤廉」之精神作指標,履行本聘約約定事項,遵守本校教職員服務守則,維護校譽。
二、
本聘約有效期間如聘書正面所載。
三、
薪級依本校教職員工敘薪辦法辦理。
四、
職員有相互代理業務之義務,不得要求任何津貼。
五、
聘約期間,如因工作需要,須調動職務時,應接受校方指派。
六、
聘約期間,須依照本校職員工辦公出勤管理要點,按時到勤;對於緊迫性業務,雖於放假期間,仍應適時支援。
七、
職員受聘期間,應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以誠信態度執行上級交付之業務,並以積極友愛之行為為教職員工生服務。
八、
職員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九、
職員應具備防制校園霸凌意識,主動關懷學生,依權責進行輔導或轉介;若遇疑似霸凌事件,應通報校安中心。
十、
職員於聘約期間內自請離職,應於一個月前簽請學校同意,並完成離職手續後始得離校。
十一、
職員如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利用職務之權限便利本人或圖利他人,或離職時不辦移交或移交不清,或有其他失職或侵權行為,應負賠償之責;本校除依規定免職外,並依法追訴。
十二、
職員未經報准不得兼任校外職務;校外兼課須事先報備,每週以四小時為限。
十三、
本聘約未載明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本聘約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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