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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職工在職進修辦法

更新日期 2021-05-21 09:04:20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明人字第1100006389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經88學年度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4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月2日榮人字第101000001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8月1日文人字第10300093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文人字第10400124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1日明人字第1100006389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之工作知能、專業技術及行政效率,並鼓勵終身學習,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職工在職進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職工,係指本校編制內專任之職員、工友及約聘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在職進修包括修習學位、選修學分,以及參加短期訓練研習課程與研討會。
第四條
申請條件
一、修習學位、選修學分者,須選修與工作性質相關、相同者。
二、在本校服務滿三年以上,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後提送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呈請校長核定後,始得進修。
三、參加短期訓練研習課程與研討會:在校內或本校附設醫院舉行者,須經單位主管同意後始得參加。在校外舉行者,並須呈請校長核定後,始得參加。
第五條
名額限制
修習學位、選修學分:
全校每學年度申請進修人數,以不超過全校職工總數十分之一為限,其中修習學位、選修學分之名額各半數(各佔百分之五十)。申請人數超過時,得依職工評審委員會評定優先順序。因名額限制而無法進修者,爾後須重新提出申請。參加短期訓練研習課程與研討會,以及利用非正常上班時間自行修習學位、選修學分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
修習學位、選修學分申請程序
一、提出申請:由個人檢具文件提出申請,經單位主管同意。
(一)修習學位,自收到錄取通知起一週內,上簽提送會議核備。
(二)選修學分,於開課前二個月提出。
二、資格審查:由人力資源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三、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經資格審查通過,由人力資源室彙整送職工評審委員會審議。
四、校長核定:職工評審委員會提送建議進修人員名冊,由人力資源室簽請校長核定。
第七條
進修期限
一、選修學分者:須每學期重新申請為原則。
二、參加短期訓練研習課程與研討會者:以完成訓練或課程為原則,如進修期限超過三個月以上者,須經職工評審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八條
進修時數與給假標準
一、修習學位、選修學分:上課及考試時間得視其課程實際需要給予公假,但每人每週公假進修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超過部份以事假、休假處理。
二、參加短期訓練研習課程與研討會者,給予公假。
第九條
教育補助金給予標準
修讀本校碩、博士學位者,得申請相當學雜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之教育補助金,每學年核定補助名額3名。受補助者,修讀碩士學位補助2年,博士學位補助4年。每學年申請修讀本校碩、博士學位人數超過3名時,得依職工評審委員會評定優先順序。
第十條
本校職工在職進修期間,其原任工作仍應自行負責處理,不得有延誤情事,單位主管應隨時督促、考核,必要時,其承辦業務或辦公時間得由單位主管簽請核定做適當之調配。
第十一條
進修人員於進修期滿後,應繼續以原職在校服務,不得據以要求調整其他職務。其服務期限至少為其在職進修年限之二倍。未繼續服務或服務年限不足者,原則上不同意其辭職;逕行離職者,應償還所有進修期間公假所領薪資,並按未完成服務之年限比例償還依第九條規定領受之教育補助金。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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