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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運動設施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0-05 10:49:34 文號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5日明體字第1090011539號函公布 單位 體育室
 內容
中華民國 92 年12 月10 日92 學年度第1 學期第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3 年8 月11 日93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4 年2 月16 日93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95 年3 月8 日9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9 月13 日106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10 月5 日文體字第106001341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 年9 月28 日107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室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10 月24 日107 學年度第1 學期第7 次幕僚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11 月14 日107 學年度第1 學期第4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12 月4 日文體字第107001697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9 年9 月9 日109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9年10月5日明體字第1090011539號函公布
一、
本辦法所稱之運動設施包括校本部健身教室、舞蹈教室、桌球教室、綜合球場,以及英才校區健身教室、舞蹈教室、桌球教室、高爾夫練習場、綜合球場等及其附屬設備,專供體育正課教學、代表隊訓練及課外活動之用。
二、
經本校核可之各項活動得適度開放借用。惟非體育性或對場地有破壞性之活動,不得借用。
三、
綜合球場:
(一)綜合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以體育正課教學、全校性競賽、代表隊訓練及學生辦理活動等排列順序優先使用。
(二)教職員生及附屬單位員工以個人身分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場地一律免費;團體借用本場地須在活動前一週檢附企畫書至體育室辦理借用場地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如活動有收取費用則須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社團及校外人士使用,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團體借用手續
1.學生請至球場借用系統線上申請。
2.教職員工、附屬單位員工請至總務處事務組網頁下載教室場地借用申請單,並經體育室及總務處審核。
3.校際活動須於使用前一週完成電子簽呈核准後始得使用;需付費者應於使用前二天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並影印一份收據送至體育室後方可使用。
(四)運動者必須穿著運動服及運動鞋,絕對禁止皮鞋及其他硬底鞋類進入球場。
(五)禁止在本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及攜入食物、含糖分飲料以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六)禁止從事棒、壘球、輪鞋等運動。
(七)如違反以上各項規定或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者,應停止其使用,學生並報請學務處生輔組議處之。
四、
桌球教室:
(一)桌球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以體育正課教學、全校性競賽、代表隊訓練、桌球社團活動及學生辦理活動等排列順序優先使用。
(二)職員生(學生須為當學期已註冊者)及附屬單位員工以個人身分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場地一律免費;團體借用本場地須在活動前一週檢附企畫書至體育室辦理借用場地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如活動有收取費用則須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桌球社以外社團及校外人士使用,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團體借用手續:
1.學生請至球場借用系統線上申請。
2.教職員工、附屬單位員工請至總務處事務組網頁下載教室場地借用申請單,並經體育室及總務處審核。
3.校際活動須於使用前一週完成電子簽呈核准後始得使用;需付費者應於使用前二天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並影印一份收據送至體育室後方可使用。
(四)本場地為櫸木地板,請穿著運動鞋進入,嚴禁穿著運動涼鞋、硬底皮鞋及 高跟鞋入場。
(五)禁止在本場地內吸煙、嚼檳榔及攜入食物、含糖分飲料以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六)本場地各項設施均不得擅自改變或更動,如有損壞建築物或附屬設備器材應負責照價賠償。
(七)如違反以上各項規定或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者,應停止其使用,學生並報請學務處生輔組議處之。
五、
健身教室:
(一)健身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以體育正課教學、代表隊訓練及個人練習等排列順序優先使用。
(二)教職員生(學生須為當學期已註冊者)及附屬單位員工憑服務證以個人身分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場地一律免費;但進入本場地須先登記服務單位或系級、姓名,同時為保持環境衛生,必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及攜帶毛巾方可入場。
(三)場內設施使用器材者請依規定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使用器材設備時,若使用不當發生意外,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五)本場地使用注意事項:
1.場內禁止赤膊。
2.場內不得高聲喧嘩、隨地吐痰及製造垃圾,以維整潔。
3.禁止在場內吸煙、嚼檳榔及攜入食物、含糖分飲料不得攜入,以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4.飛輪腳踏車、電動跑步機及登山踏步機每次使用時間請勿超過二十分鐘。
5.划船機每次使用時間請勿超過五分鐘。
6.啞鈴及槓片等器材使用後請放回原位,以保持活動空間之整齊。
7.使用各項器材後,請擦拭留下來的汗水,以保持環境衛生。
8.請隨時準備將器材分享給其他運動同好使用。
9.不得從事收費教學行為。
(六)如違反規定,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者,應停止使用,學生並報請學務處生輔組議處之。
六、
高爾夫球場:
(一)高爾夫球場(以下簡稱本場地)以體育正課教學、高爾夫代表隊、棒球代表隊訓練及學生辦理活動等排列順序優先使用。
(二)教職員生(學生須為當學期已註冊者)及附屬單位員工以個人身分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場地一律免費;團體借用本場地須在活動前一週檢附企畫書至體育室辦理借用場地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如活動有收取費用則須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社團及校外人士使用,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借用手續:
1.學生請至球場借用系統線上申請。
2.教職員工、附屬單位員工請至總務處事務組網頁下載教室場地借用申請單,並經體育室及總務處審核。
3.校際活動須於使用前一週完成電子簽呈核准後始得使用;需付費者應於使用前二天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並影印一份收據送至體育室後方可使用。
(四)使用場內設施及器材者請依規定愛惜使用,如有損壞應照價賠償。
(五)打擊高爾夫時,擊球區不得隨意進入,若未依規定發生意外者,責任自負;管理人員宣佈停止練球時,必須配合不得再擊球,同時需一起拾球,如拒絕拾球者停止借用。
(六)必須穿著運動服裝及運動鞋入場,場內禁止赤膊。
(七)禁止在場內吸煙、嚼檳榔及攜入食物、含糖分飲料以保持場內整潔衛生。
(八)如違反以上各項規定,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者,應停止使用,學生並報請學務處生輔組議處之。
七、
舞蹈教室:
(一)舞蹈教室(以下簡稱本場地)以體育正課教學、教職員工長期舞蹈活動及學生等排列順序優先使用。
(二)教職員生(學生須為當學期已註冊者)及附屬單位員工以個人身分於開放時間使用本場地一律免費,但音響等設備需自備。借用本場地須在活動前一週檢附企畫書至體育室辦理借用場地手續,經核准後方可使用,使用後請將地板清理乾淨,以保持教室清潔,如活動有收取費用則須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社團及校外人士使用,依本校校舍場地借用管理辦法辦理。
(三)借用手續:
1.學生請至球場借用系統線上申請。
2.教職員工、附屬單位員工請至總務處事務組網頁下載教室場地借用申請單,並經體育室及總務處審核。
3.校際活動須於使用前一週完成電子簽呈核准後始得使用;需付費者應於使用前二天至本校出納繳清費用,並影印一份收據送至體育室後方可使用。
(四)本場地為櫸木地板,須穿著國標專用粗跟(毛皮底)舞鞋或鞋底乾淨的軟底鞋,絕對禁止外穿的髒鞋、硬底鞋及高跟鞋進入。
(五)禁止在場內吸煙、嚼口香糖及攜入食物、含糖分飲料,以保持教室整潔衛生。
(六)如違反以上各項規定,不服從管理人員勸導者,應停止使用,學生並報請學務處生輔組議處之。
八、
上述各場地開放時間由體育室另訂。
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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