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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0-04-28 13:14:48 文號 單位 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2月06日 95學年度第1學期神科所第3次籌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6年01月02日簽請校長核定施行
中華民國96年08月24日生態所96學年度第1次所務會議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11日生態所98學年度第4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態暨演化生物學研究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置委員5-7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 當然委員﹕由本所所長擔任並兼召集人。
. 遴選委員﹕由本所訂定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所專任教授不足時,得自本校或校外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本所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六條
本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得向生命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七條
本委員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八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十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悉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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