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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學系所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更新日期 2009-05-11 13:44:44 文號 單位 生物科技學系
 內容

 
96年12月7日生科系實驗室安全委員會議通過訂定
97年1月3日9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七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7年8月5日生科系實驗室安全委員會議通過修定
97年8月25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97年10月21日生科系實驗室安全委員會議通過修定
97年11月4日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一條
本守則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訂定之,為防止職業災害,保障職業安全與健康,確保實驗室之安全運作,特訂定本守則,全體實驗室工作同仁,應切實遵行。
第二條
本系所依本校安全衛生法,設置系所安全衛生委員會其組織人員:
主任委員一名
執行秘書一名
委員七名
第三條
本守則適用於本系所各實驗室、試驗室及實習工廠等場所(以下簡稱各場所)。
第四條
本守則中所稱負責人係指系所內各場所之負責人,本守則所稱之操作人員,包括與本系所有聘僱關係之所有教職員工、研究助理及工讀生等,以及經各單位提報核可之所有參與各場所工作之人員
第五條
本守則所稱之各場所中,各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防止電、熱及其他能引起之危害。
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藥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源體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負責人對上述各項所定之設備及其作業,應訂定[自動檢查計劃]實施自動檢查。 其自動檢查項目及期限另訂
第六條
各場所之負責人應有之責任:
一、防止意外事故之發生。
二、熟悉所屬單位之安全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
三、對新進人員及部屬應教導正確工作方法及操作方法。
四、應維護所轄機器設備經常在安全情況下操作。
五、督導轄區內之內務整頓、工作地區之清潔及門禁管理﹙統一於午夜十一時
上鎖﹚
六、督導所屬對陌生人員應有詢查之義務,以維護工作場所之安全
第七條

操作人員應熟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安全工作方法,並應用於日常實驗操作工作中,防止意外事故發生。譬如:實驗室中禁止飲食,實驗室冰箱中禁止放置食物,實驗操作台上禁止放置書包及雜物,毒化物應放置規定處所並上鎖,水槽應保持清潔 確實進行垃圾分類。

第八條
意外事故發生時,應迅速聯絡該場所負責人,並實施必要之急救、搶救,防止災害繼續擴大,並由場所負責人與學校安全衛生人員聯繫,並由安全衛生人員負責意外事故記錄,調查事故發生原因,以作為改進參考。
第九條
操作人員如違反本守則,將由本委員會討論,視情節輕重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第十條
本守則經系所務會議通過報請系所主管呈學院院長及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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