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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碩、博士班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3-11-09 13:42:3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明校字第1120015826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系碩士班
 內容
中國民國96年8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7年10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8年1月16日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國民國98年2月10日榮教字第0980001157號函公布
中國民國98年11月19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8年12月2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9年9月24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99年9月2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0年10月18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3年9月17日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國民國103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國民國103年10月17日院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國民國103年12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6月2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6月2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院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7月26日C 1050707005經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中國民國105年10月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國民國105年10月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暨院務聯合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文校字第107001605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研究生事務委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7月11日藥學院111學年度第2次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112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明校字第1120015826號函公布
一、
為增進藥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本細則。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助理教授(含) 或專任助研究員(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 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
1、指導碩士生: 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2、指導博士生: 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班研究生者,其IF 總值需達2.0以上。
2、指導博士班研究生者,其IF 總值須達6.0以上。
3、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SCI、SSCI、AHCI等期刊外,於ACI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 屬於S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排名≦10%者以4.0計。
(2) 屬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 屬於TSSCI、THCI core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1.0計,其它於ACI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三、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經指導教授推薦,在藥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四、
本系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博士班學生必須於資格考前,得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以增進研究之廣度與深度。
五、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一)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二)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三)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四)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六、
本系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系主任監督之。
七、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八、
指導教授之更換:
(一)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本系申請並由本系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二)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系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系主任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研究生更換主指導教授後至少需修讀滿2個學期始得提出畢業申請;研究生依本原則申請更換指導教授後,在原指導教授提供原始構想或概念及指導下所獲得之全部或部分研究成果,須經原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始得發表或作為申請學位考試資格及學位論文。
(三)研究生未依本細則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九、
本細則經系研究生事務委員會、系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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