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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募捐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1-10 15:08:21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文募字第1070000336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25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11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校榮人字第0960002629號函發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董事會通過施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2日榮秘字第09900139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6月07日修訂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2日董事會通過後施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文募字第10700003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積極推動募捐經費,支持校務永續發展,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廿條之規定,特成立「中國醫藥大學募捐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由校長聘任若干人,委員可由校內教職員工、校友及社會熱心人士遴選擔任之。本會委員任期與校長任期相同,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之,依本會決議,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另置助理人員若干人協助執行秘書處理會務。
第三條
本會職責如下:
一、募捐基金之籌募、管理及運用。
二、募捐計劃之執行成效及檢討。
三、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四、其他。
第四條
本會會議每學年舉行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五條
凡對本校捐款及不動產,皆歸學校所有,捐款人與使用人不得為同一人,經費使用並應遵守利益衝突迴避原則。
第六條
指定用途募捐款屬獎助學金、基金之使用,需由負責單位擬定使用辦法,經本會或主任委員核准後,始能執行。
第七條
指定用途募捐款屬各系所、中心、單位之經費,每筆捐贈款需提撥百分之十五;屬研究基金經費,每筆捐贈款需提撥百分之十,做為校務發展基金,使用時,需由指定單位說明,經本會或主任委員核准後,始能執行。
第八條
指定用途為學生社團之活動經費,全額提供學生活動使用。
第九條
指定用途為學校附屬機構,得經簽淮免予扣取10%轉入校務基金,並將捐款全數撥付捐款人所指定之用途運用。
第十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呈校長核定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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