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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及初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12-10-01 18:30:39 文號 單位 健康照護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0月4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院主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經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7日院主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經院務會議追認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學院為鼓勵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依本校「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中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專任(含互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並有講授課程者,均得為「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之候選人。
第三條
本學院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候選人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組成
「院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初選委員會」委員由各系所資深教師二名(非遴選候選人)組成,院長為會議主席。初選委員會須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會,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始可決定院級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並向「校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委員會」推薦參加全校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委員之任期一年。
二、評分標準
   (一)教學資料審查(佔總分50%)
   (二)公開演講(佔總分50%)
總分經統計標準化後排序。
三、名額
院級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名額由「校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委員會」決定之。
第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提報本校「校教學優良暨教學創新教師遴選委員會」核備後陳請院長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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