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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13 14:01:4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文校字第1070015984號函公布 單位 健康照護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經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經院務會議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0月7日經院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經院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98年10月6日經院務會議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經院務會議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2日院務會議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3日文校字第107001598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各學系主任、各研究所所長及各學位學程主任。
二、遴選委員:由各系所推薦助理教授職等以上專任教師 2 至 3 人、學生代表、學者專家、產業界人士、校友,經院長圈選 4 至 8 人為委員。
三、院長擔任主任委員並主持會議。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
二、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三、研議本院學分及學位學程等相關事項。
四、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五、審議本院各「系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院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會開會須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得委請同系所教師為代理人。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陳核。
第六條
課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需提「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七條
其他未盡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教務長轉呈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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