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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衛生學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選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9-02 16:49:40 文號 單位 口腔衛生系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3月5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經院九十七學年度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 健康照護學院(以下簡稱本院) 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鼓勵教學優良教師,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之規定,訂定本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設置辦法及初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三年以上之本系專任(含互聘、留職留薪、留職停薪)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講師,並有講授課程者,均得為「本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之候選人。
第三條 本系教學優良教師候選人之初選推薦程序如下:
一、委員會組成:「系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委員由本系系務會議成員中組成,系主任為召集人。初選委員會須二分之一以上
                                       委員出席始可開會,並須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向本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推薦參加教學
                                       優良教師遴選。委員之任期一年,由系主任任命之。
二、評分標準:依本院「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評分表」進行評分。
三、推薦名額以本院提供本系初選教學優良教師之名額為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本校教學優良教師遴選與獎勵辦法辦理。
第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審核通過後,提報本院「教學優良教師初選委員會」核備後陳請系主任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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