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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衛生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17-01-09 14:45:29 文號 單位 口腔衛生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9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1月0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3月18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26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01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健康照護學院口腔衛生學系(以下簡稱本學系)為加強口腔衛生臨床實習教學及提高學生實習水準,訂定本要點。
二、
口腔衛生臨床實習單位(以下簡稱實習單位)以醫學中心牙科門診部為原則,實習單位得視實際需要由本學系公告遴選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發函聘任。
三、
實習分發作業,以該學年度符合實習分發資格之學生人數及實習單位提報之需求人數,配合學生實習需要,由實習負責教師進行規劃分配,學生實習名額分發結果經系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公告。
四、
實習分發資格為本學系學生,修畢本學系修業前三學年所要求之專業課程科目且成績及格或於第四學年第一學期重補修該科目者。
若第四學年第一學期結束後未修畢本學系所要求之所有專業課程科目者,喪失該學年實習分發資格。
臨床實習期間不得修習其他課程,修習學分不予承認。
五、
臨床實習50小時為1學分,共12學分,實習週數為期15週,每週40個小時,共600小時。開始日期由本學系與實習單位協商後決定之。實習單位應就下列規定項目實施臨床實習:
(一)放射線學:一週。
(二)牙科保存學(含牙體復形學和根管治療學):二週。
(三)補綴學:二週。
(四)牙周病學(含成人口腔衛生教育):三週。
(五)口腔外科學(含口腔病患照護):二週。
(六)兒童牙科學及齒顎矯正學(含兒童口腔衛生教育):三週。
(七)醫務管理學:二週。
六、
臨床實習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臨床實習表現:60%。
(二)書面報告:20%。
(三)口頭報告:20%。
相關格式與說明參考本系臨床實習護照。
七、
實習學生於實臨床習期間請假,應依本校學生請假規則規定辦理,並補足請假時數,補足方式依各該實習單位規定。
八、
實習學生於實習期間,應遵守本校及各該臨床實習單位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規定或傑出表現者,依本校學生獎懲準則及有關規定處理。
九、
本學系得發函予臨床實習單位及聘任實習指導教師。
十、
本學系應於臨床實習期間,派員至實習單位進行訪視,並提出訪視報告。
十一、
完成實習後,發給實習證書。
十二、
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本校及本學系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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