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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呼吸治療學系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

更新日期 2011-11-16 13:29:33 文號 單位 呼吸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6月28日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7月03日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2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九條規定訂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教師之聘任及升等,除依本校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本系新聘教師之資格及聘任審查程序,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四條及第八條之規定辦理,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本系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四條
本校新聘教師,除特殊情況外,第一學期擬聘者,應於七月底前聘定,第二學期擬聘者,應於一月底前聘定。
第五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巳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或簽請同意者,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六條
本系教師之升等資格及審查程序,依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規定辦理,擬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七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八條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或技術移轉,並至少應達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之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第九條
本系教師申請升等者,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八條之日程規定辦理。
校教評會通過之升等案,經簽請校長核定後,應按規定期限向人力資源室洽辦,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屆期不送審者導致權益受損時,由升等教師自行負責,不得異議。
第十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著作外審結果之異議不得申訴。
第十一條
送審著作經初審、複審、決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依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系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之相關規定,均依本校相關辦法之條文辦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逕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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