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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2-04 16:47:4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7日文校字第1070012889號函公布 單位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1月16日系務會議通過訂定
中華民國95年03月0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0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5年09月1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年02月04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年08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1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檢驗生物技術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七名,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系主任擔任,及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教師推選產生。
委員應具副教授(含)以上資格且具教授資格之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
第三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續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主任依前條規定遴聘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四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
集人召集之。
第五條
系教評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  
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六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
時第五條第1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
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
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七條
本委員會審議有關系教評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
者、審查升等教師時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教師
之指導教授時之情況時,均應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
數。
第八條
本委員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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