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生修讀醫學院醫學系雙主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8-28 10:00:03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8日文校字第1070009267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系
 內容
教育部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台高(二)字第0980130444號函同意第1、2、9、10、12及16條備查
經中華民國98年8月27日本校榮校字第0980009330號函公布實施
經本校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九十九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經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榮校字第0990012948號函公布實施
教育部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台高(二)字第0990201730號函同意第5及11條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17日文校字第1050006573號函公布
教育部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臺教高(二)字第1050073925號函同意第2條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6月28日文校字第1070009267號函公布
教育部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臺教高(二)字第1070122659號函同意第2條備查
第一條
依據大學法第二十八條、學位授予法第四條、醫師法第二條及本校學則有關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自95學年度入學生起,中醫學系甲組學生修畢第一學年中醫學系必修學分,其第一學年各必修科目及通識科目成績均及格(不含重修及暑修及格者)且平均成績(不含體育)七十分(含)[即平均等第積分為2.44(含)]以上者,於第二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前得申請加修醫學院醫學系為雙主修。
校內轉系學生不得申請加修醫學院醫學系為雙主修。
第三條
申請修讀雙主修之學生須經中醫學系及醫學系系主任之同意,並經中醫學系核轉教務處備查。
第四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除修滿中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外,並應修畢醫學系全部專業(門)必修科目學分及完成實習,成績及格,始可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
第五條
甲組未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應轉入中醫學系乙組,其加修醫學系之必修科目與中醫學系相關者,得視同中醫學系之選修科目,其學分並得抵充中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之學分。
第六條
修讀醫學系之科目,有先修限制者,仍應依規定修習。
第七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修讀醫學系專業必修科目授課時間衝突時,得予暑期開班授課,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每學期所修之中醫學系科目學分與所修醫學系之科目學分,應合併計算,仍受學期最高選修學分之限制。
第九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已修畢中醫學系應修科目與學分,而未修畢醫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第十條
學生選定雙主修課程於規定修業年限內,學校如需另行開課,應繳交學分費。學生因修習雙主修而延長修業期限,修習學分數在九學分以下者,繳交學分費,在十學分以上者,應繳交全額學雜費。
第十一條
修讀雙主修學生因故放棄繼續修習雙主修時,經報請中醫學系及醫學系系主任同意後,准予放棄修習資格,並核轉中醫學系乙組且送教務處備查。
第十二條
修讀雙主修之學生,延長修業期限屆滿,已修畢中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而未修畢醫學系之專業必修科目與學分者,中醫學系准予畢業,如未修畢中醫學系規定最低畢業學分者,應令退學。
第十三條
凡修讀雙主修之學生,轉學或退學時,其轉學或修業證明書,應載明雙主修學系之名稱。
第十四條
學生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時,應於畢業生名冊、歷年成績表及畢業證書上載明雙主修名稱。
第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經中醫學系系務會議決議後,呈中醫學院院長、教務長通過,並報請校長核可後辦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中醫學系系務會議、中醫學院院務會議、教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備註:本辦法經
教育部中華民國85年1月25日台(85)(二)字第85005369號核備
教育部中華民國86年12月26日台(86)高(二)字第86146290號核備
教育部中華民國87年4月9日台(87)高(二)字第87032382號部分條文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九十二學年度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92年10月28日台高(二)字第0920156337號部分條文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94年6月1日九十三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94年8月22日台高(二)字第0940105782號函同意第2條、第15條及第16條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94.12.21經本校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教育部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台高(二)字第0950036271號函同意第2條備查
經本校中華民國98年06月23日九十七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