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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務發展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8-05 13:42:59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明秘字第1090008845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6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2年11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7年05月19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5月12日9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6月17日榮秘字第09900069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15日榮秘字第09900131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6日榮秘字第100000945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榮秘字第10100137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09月03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文秘字第103001195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04月0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文秘字第106000675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明秘字第108000519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明秘字第1090008845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大學)為有效推動中長程發展計畫,規劃校務之發展及重大校務事項之研擬,特依據本校組織規程之規定,設立「校務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如下:
一、研擬中長程校務發展計畫。
二、校務發展方向及重大校務事項之規劃。
三、學術單位、行政及附設機構之增設或變更等事項之初審。
四、校園整體規劃。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研究生事務長、人力資源室主任、財務室主任、各學院院長、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北港分部主任、附設(屬)醫院院長。任期依其行政職務任期。
二、推選委員:
(一)教師代表:各學院及通識教育中心分別推選教師代表一至三人,由校長依推選名冊分別擇聘一至二人。
(二)學生代表:由學生會推選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代表各一名。
推選委員教師代表任期二年,學生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任期中因故無法或不能擔任委員職務時,由該單位另行推選遞補之,其任期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
第四條
本委員會會議由校長召集並主持之,必要時得由校長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並主持之。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校長聘兼之,負責本委員會之行政業務。
第六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或相關單位提供資料。
第七條
本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並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第八條
本委員會得經決議,設置各種工作小組。
第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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