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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更新日期 2021-06-16 10:24:23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明圖資字第1100007326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3月12日行政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7月24日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文資字第104000779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文資字第106000110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6月09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明圖資字第1100007326號函公布
一、
為充分發揮本校校園網路(包括校本部、分部及宿舍區,以下簡稱網路)功能、普及尊重法治觀念,並提供網路使用人可茲遵循之準據,以促進教育及學習,特依據「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訂定本規範。
二、
網路使用指以網路設備(如電腦、各式行動裝置等)透過各種傳輸媒體(有線媒體如雙絞線、光纖等;無線媒體如無線電波或微波等)接取網路達到與其他網路設備通訊之目的。
三、
本校由圖書資訊中心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協助學校處理網路相關問題。
(二)採取適當之措施以維護網路暢通及安全。
(三)宣導網路使用之相關規範,並引導網路使用者正確使用資訊資源、重視網路相關法令及禮節。
(四)公務及公用電腦安裝未經授權軟體之稽核管理。
(五)資訊安全相關作業管理。
(六)其他與網路有關之事項。
四、
使用原則:
(一)本校網路設備以提供教學及研究使用為原則,不得直接與營利行為有關。
(二)使用學術網路應遵守「臺灣學術網路使用規範」。
五、
網路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公務電腦不得安裝及使用非公務用各式點對點(P2P)檔案下載軟體,下載或提供分享檔案,並不得有涉及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一)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二)違法下載或複製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三)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四)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著作人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五)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六)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六、
網路使用人不得有下列濫用網路系統及有違資訊安全行為,必要時得公佈其來源位址:
(一)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二)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三)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四)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五)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人不在此限。
(六)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七)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八)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九)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瀏覽色情網頁、從事其他違法或不當行為。
七、
本校為執行本規範之內容,其有關網路及資訊安全之管理事項如下:
(一)協助網路使用者建立自律機制。
(二)對網路流量應為適當之區隔與管控。
(三)對於違反本規範或影響網路正常運作者,得暫停該使用者使用之權利。
(四)網站由專人負責管理、維護。違反網站使用規則者,負責人得刪除其文章或暫停其使用。情節重大、違反校規或法令者,並應由本校處置。
(五)各單位應針對管理、業務及資訊等不同工作類別之需求,定期參加圖書資訊中心辦理之資訊安全教育訓練課程,以建立人員資訊安全認知。
(六)校內使用者端電腦系統需開啟防火牆、安裝防毒軟體等。
(七)本校各類電腦伺服器(Server)建置必須事先向圖書資訊中心提出申請,並由圖書資訊中心核可,配發實體位址及對外名稱。
(八)其他有關校園網路管理之事項。使用者若發現系統安全有任何缺陷,應儘速報告網路管理單位。
八、
本校為尊重網路隱私權,管理單位及個人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二)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三)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四)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九、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者除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外,應接受校規及相關法令之處分。
十、
(一)本規範所稱資訊安全泛指,本校各項資訊資產(含資訊、軟體、硬體)之安全。
(二)有違資訊安全行為包括因人為疏失、蓄意或自然災害等風險,致各單位資訊資產遭不當使用、洩漏、竄改、破壞等情事。
(三)本校為達成資訊安全目標訂定之網路使用規範、措施、標準及行為準則等,由圖書資訊中心負責統籌。
十一、
本校網路使用者違反本規範受處分時,得依規定提出申訴或請求救濟。學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時,應徵詢圖書資訊中心之意見。
十二、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佈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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