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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3-21 10:30:32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03576號函發布 單位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8月10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3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系務暨課程委員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文校字第1060003576號函發布
第一條
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由本校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會委員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為院外委員,委員之產生,係由系主任推薦並經院長同意後,陳請校長聘任之,主任為當然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第三條
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博士班應修業滿一年以上,並完成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專題討論除外)成績及格,並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第四條
資格考核由本委員會執行,包括口試與筆試。
筆試科目為所有必修科目(專題討論除外)、選修科目中各選考1科。
筆試各科目由主任協調相關教師負責命題及評分。
第五條
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試之規定,博士班研究生最遲應於第3學年提出申請,並於修業3年內完成資格考核。
第六條
資格考試之口試內容應提出研究計畫書,並經本委員會考核通過。
第七條
通過資格考核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及格,須於6個月內進行第二次資格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第八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備註:105學年度入學生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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