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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

更新日期 2023-12-19 09:38:23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人字第1120017663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0月27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1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榮人字第100000050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2日董事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8日明人字第1120017663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研究水準,加強延攬人才,依照「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訂定本校研究人員聘任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研究人員,係指在本校從事本職為研究工作之編制內專任人員。
研究人員以聘任於研究單位為原則。具有教師資格者,得兼任教學工作。
第三條
研究人員分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理研究員等三級,聘任資格如下:
一、研究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 任大學副研究員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八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副研究員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 任大學助理研究員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二) 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在大學或研究機構從事相關之研究工作四年以上,並有重要研究成果或專門著作者。
三、助理研究員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研究人員與教師等級之比照,研究員比照教授,副研究員比照副教授,助理研究員比照助理教授。
第四條
研究人員之資格審定、聘任、聘期及升等有關事項,由各級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研究人員隸屬於研究中心者,其相關事項由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指定學術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
第五條
本校延聘研究人員,應辦理公開徵聘。用人單位應檢齊擬聘人員學歷、經歷及研究成果等資料,循行政程序簽奉核准後,比照教師新聘程序,提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聘任之。
新聘研究人員,除應具第三條規定資格外,並須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所定相當等級新聘教師之資格條件。
在研究上有特殊貢獻,並獲得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者,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得聘任為相當等級之研究人員。
第六條
本辦法有關重要研究成果、專門著作、特殊貢獻之認定及國內外重要研究機構獎勵之界定,比照教師之規定;無規定者,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認定。
第七條
研究人員擬升聘高一職級職務,除應具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資格外,並應具研究型教師升等資格,循教師升等程序及通過標準辦理。但研究人員若無法提供教學表現者,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研究人員於聘任後,應比照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升等;未完成者,依規定不予續聘或辦理資遣。
研究人員具本校兼任教師身分者,其兼任教師之升等,應另依本校教師升等規定辦理。
第八條
研究人員聘任後,應每學年接受評估。評估項目及通過標準,另行訂定;但具校院互聘身分者,也應符合附設醫院相關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評估,由研發處辦理,送各級教師評審委會審議;評估不通過者,次學年不予晉級、不發放年終績效獎金、不得申請升等研究員,且不得在外兼職、兼課。
研究人員因留職停薪、生產或遭受重大變故,經檢具證明簽請核准後,得延後辦理評估。
研究人員經連續三次評估不通過者,應依規定予以解聘、不續聘或資遣。
第九條
研究人員之解聘、停聘、不續聘與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申訴等事項,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研究人員之聘期、續聘、待遇、福利、進修、年資晉薪、退休、撫卹、資遣等事項,除有關增加退休給與、申請延長服務之規定外,依其聘任之等級,比照教師之規定辦理。
研究人員之年終績效獎金,提請彈性薪資審議小組審議並依個別表現建議獎金額度,陳請校長核定後發給。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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