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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健康照護學院護理學系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

更新日期 2011-03-03 16:51:50 文號 單位 護理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01月15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9月10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經系務會議修訂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護理學系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共同實驗室管理由教師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教發會)負責,其任務如下:
(一)實驗室使用空間申請之核定。
(二)四間共同實驗室設備之之申請。
(三)其他有關實驗室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申請資格:
(一)本系之實驗室及儀器基於校方資源共享的原則之下,除本系專任教職員(生)優先使用外,亦開放外系教職員(生)或本校附設醫院醫護人員借用。外校師生原則上不得借用本系實驗室及儀器;但與本系教師合作參與研究計畫之研究人員及所雇用之研究助理或選擇本系教師擔任主指導或共同指導教授者不在此限。
(二)申請者應具備國科會或相關機關之核准計畫,原則上依計畫核定之件數為提供實驗室多寡之依據。國科會計畫者為第一優先;其他中央部會計畫者為第二優先;校內計畫者為第三優先;廠商贊助計畫者為第四優先。
第四條
申請程序及使用期間: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附件一)(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研究計畫核定清單)向教發會提出申請。教發會視申請者資格、研究計畫之適合性、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核定使用空間。
(二)借用期間至多六個月,視需要得以展延。展延者於期滿前一個星期向教發會以書面報告申請,經同意後展延。
第五條
使用人之責任:
(一)使用本系之實驗室,須於使用前向本系提出申請,經教發會審查同意後,至系辦填寫[實驗室借用登記單](附件二),如借用者為學生、研究生或研究助理,須經該指導老師或研究合作人員於[實驗室借用申請單]上具名,以示負責。
(二)本系實驗室原則上以本系專任教職員(生)優先使用,它系(含外校)借用以[實驗室借用登記單]上之申請日期為準;每次借用除特別因素外不得超過2天,且須自行準備試藥及相關耗材,並維護儀器正常運作。預約後未使用且未取消預約達3次者,則停用本系各實驗室一個月。
(三)使用人及其助理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必要時得經教發會同意,且不得將公用儀器私自轉借外人。
(四)每日借用請於正常上下班時間;須於下班時間或例假日借用者,請事先與本系任一教職員協調,並由該教職員於[實驗室借用登記單]上之備註欄具名,以示共同負責。
(五)研究人員僅能就其所分配之空間進行其實驗,並不得佔用他人或共同使用空間,且不得私自轉借他人。
(六)實驗室的空間是共用的,不能存放私人儀器。
(七)各實驗室進出人員須填寫實驗室進出人員登記簿,並張貼於實驗室門口(附件三)。外校學生或研究合作機構之人員,請隨時攜帶證件備查。
(八)實驗室使用應注意安全衛生,請遵守「共同實驗室的一般安全衛生工作守則」(附件四)。
(九)「共同實驗室」的垃圾分類嚴格執行,請各位使用者須密切配合;使用者需配合系辦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物品之整潔。
(十)各實驗室成員不得私自複製鑰匙,須於假日或夜間使用實驗室,請事先向系辦借用。
(十一)其他未訂定事宜得由本系權衡之。
第六條
本細則經教師發展委員會訂定,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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