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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行政單位滿意度調查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16 16:00:37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3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榮人字第10000079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之目的旨在調查全體教職員工對行政單位服務工作之滿意程度。
第二條
本滿意度問卷之設計及量化標準由資訊中心及人力資源室共同負責,由資訊中心登錄至校園入口網站應用程式及彙集統計有效回收率後統計分析,並於一個月內將統計結果送回人力資源室。
第三條
本滿意度調查統計預定每學期舉辦一次。
第四條
滿意度調查統計結果由人力資源室送各行政單位主管。
第五條
滿意度調查成績最差三名(低於標準下,標準由職員工評審委員會依實際狀況討論訂定)單位主管必須針對該結果進行檢討,提出改善辦法,陳送校長核可後由祕書室追蹤執行成效。
第六條
調查結果並提供職員工評審委員會年度考績考核之參考。
第七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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