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8-12-10 16:48:00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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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
內容 |
中華民國92年7月2日學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榮學字第10000142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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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自訂定本辦法,以辦理本校之學生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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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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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生均應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並於每學期註冊時,依規定金額繳納保費,開學兩週
後不得退保費,以維護學生權益。本保險非強制性,選擇不參加本保險之學生,教育部不予
補助,並需由家長簽署切結書。但已成年及未成年已結婚之學生,由本人簽署切結書,本校
並應以書面將學生不參加本保險之情事,通知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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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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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以本校學生團體保險契約書所訂保險金額為準。另對於無力繳納保
費學生,輔導申請校內各項助學金給予補助。在保險期間內,因疾病或遭遇意外傷害以致身
故殘廢或需要醫療時,均得依作業程序規定辦理保險金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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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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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得標之保險公司為承保機構,校長或其職務代理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資料所載之法
定監護人或其家長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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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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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投保手續及申請教育部學生團體保險補助均依相關規定作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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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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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採購發包之作業程序由本校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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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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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規定,學校與承保機關簽訂之學生團體保險契約內容,應有經財政部核定之文號,
並公佈於學校網路,以利學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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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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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核定保險單之保險條款及有關保險
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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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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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告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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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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