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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選課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24-01-25 11:01:40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明教字第1130001106號函公布 單位 教學組
 內容
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榮教字第0980003194號函公佈
中華民國98年11月11日9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27日榮教字第09800138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榮教字第10000006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榮教字第100000469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文教字第10400071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6日文教字第1060007557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文教字第107001298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8年4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明教字第10800056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4月08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4月16日明教字第109000408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3月21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8日明教字第112000398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明教字第112001288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明教字第11300011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選課作業處理程序及原則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教務處於每學期初選開始前公告選課程序及注意事項,提供學生選課之參考。
第三條
學生選課流程:
一、初選前:必修課程由選課系統預先設定,惟轉學(系)生及研究生之必修課程不預先設定,須由學生自行選課。
二、初選:全校課程於前一學期第16週辦理。
三、選課額滿之科目進行志願選填,依權重登記志願序後進行抽籤。 (研究生除外)
四、新生選課:各學制新生及轉學(系)生第一學年第一學期於開學前2週完成。
五、加退選:於開學後第1-2週辦理完成,第3週起不再受理。初選額滿之課程如有退選者,依志願序自動遞補。在不超過教室之容量,如授課教師同意增加修課人數,仍依志願序自動遞補。
六、加退選截止後:學生應於選課確認期限內完成確認。
第四條
每學期應修課程學分規定:
一、學士班:上限二十八學分,下限九學分。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予以強制休學。例外情況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名次排名為全班(系)前百分之十者,始得超修;每學期超修至多六學分,於加退選時間自行選課。
(二)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預修生,上限三十四學分。
(三)非前述身分學生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前述最高或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限三十四學分、下限需修習一科為原則。
(四)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須修習一科,學分不限。
(五)因重補修等因素未分發見實習者,其修課及繳費規定與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相同。
(六)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全學年見實習以全學年計算成績,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依各系學分認定表辦理;無法如期見實習而須重補修課程者,比照第四目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辦理。
(七)94年次以後學士班專案就學役男(以下簡稱專案就學役男)因申請就學期間服役或其他特殊情況,以上限三十四學分為原則。
二、學生符合超修規定者,於原定修業期限內超修之學分,不予收取學分費
三、碩、博士班:無最高或最低修習學分限制。
第五條
選課注意事項:
一、必修科目以修習本班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因重補修課程衝堂或其他特殊需求者,得至各學系登記換班,經本系主管核准後,得辦理緩修或修習其他學系(班)開設科目名稱及學分相同之課程,惟仍須視該課程之學生選課狀況而定,並以先修重補修之科目為原則。
二、課程訂定先修條件限制者,須於完成先修課程且成績及格後,始得修讀。
三、必修體育課:請按原班級排訂之上課時段,依學校規定時間自行上網點選上課項目。
四、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學分不得重複修習;重複修習之科目,成績及格者,其學分及成績仍不予採計。
五、專案就學役男入伍服役後復學(含中途驗退或停役情形),其原肄業學系應對學生進行選課輔導,並提供課程銜接及學習輔導等協助。若原肄業學系已變更或停招,應依本校「各學制停招後學生學籍暨修課處理辦法」輔導之。
第六條
學生選課優先順序規定:
一、因教室座位或設備等之限制,無法容納全部選課之學生時,其優先順序為:(一)本班生、(二)本系生、(三)雙主修生、(四)輔系生、(五)學分學程、(六)外系生。
二、前款所列本系生之優先順序為:(一)畢業班重補修生、(二)重補修生、(三) 預修生、(四)本系上修生。
第七條
學生於加退選時間,若因下列情形無法選課者,須填寫「加修課程申請單」向教務處提出申請。
一、因外系(所)之課程設定限制條件而無法於網路上選課者。
二、於初選階段未選到課程者。
以上以不超過該課程修課人數限制及該教室容量為原則。
第八條
學生在學習上因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原因,得於每學期第12週至第13週內,於學生資訊系統辦理線上停修作業,辦理至多二門課程之停修,逾時不予受理。停修課程經核准後於成績欄上註記「停修」,且當學期所修學分總數仍應符合本校最低修習學分之規定,停修之科目一律不予退費。
第九條
大學部二年級(含)以上(含預修生)學生修習研究所課程,得依「大學部學生選修研究所課程申請表」辦理,該科成績達60分(C-)以上為及格,及格學分得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認列;成績達70分(B-)以上者,若該課程學分未列入大學部畢業學分,得於入學本校研究所後申請抵免。
碩士班學生修讀博士班課程,該科成績達70(B-)分以上,且課程學分未列計入碩士班畢業學分數者,得於入學本校博士班後申請抵免。
第十條
因系所課程變動而致無法重、補修原科目學分或學分數不足者,應填具「課程變動替代方案申請單」,經系所主管同意及教務長核可後,得另修習該系所開設之相關選修科目抵之;若因休學而致復學後無法修習原課程者,得依新制之課程學分計算。
第十一條
加退選截止後,選課人數未達最低開班人數之選修、通識課程,應予停開,停開課程由教務處及研究生事務處公告,並統一辦理退選;原選課之學生,得於開學後第3週至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補(加)選課程。
前項所稱最低開班人數標準如下:專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一人;兼任教師最低開班人數為十五人;研究所課程博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二人,碩士班最低開班人數為三人。
第十二條
學生於加退選截止(開學後第3週),符合下列情況者,得填寫「逾期選課申請書」,經授課教師簽章同意後,送交教務處或研究生事務處辦理,逾期不得再以其他方式加簽申請。
一、應屆畢業生未符合應修畢業課程學分者。
二、選課未達最低修課學分規定者。(只能選修未達開課人數之課程。)
三、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或不可歸責於學生之特殊情況,導致學生無法於加退選截止前辦理選課,此情況者請檢附「學生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校際選課:
本校學生至外校選課或外校學生至本校選課,須於本校開學前一週至開學後第一週內完成申請程序,並依「校際選課辦法」規定辦理,逾時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其他未盡事宜,依本校學則暨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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