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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氣相層析質譜儀管理

更新日期 2014-11-04 10:21:56 文號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9月17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共用儀器委員會議通過
 
 
第一條
藥學院共同儀器室之氣相層析質譜儀提供全院教師、大學部專題生及研究生作為揮發性化合物分析使用。使用者必須具備氣相層析基礎知識(修課及格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詳讀儀器操作手冊後,方可向儀器管理教師提出認證(附件一)及使用申請(附件二),儀器使用費用依使用時數分攤。
第二條
凡通過認證者,可用於一週前以研究室為單位預約登記儀器使用時間。為避免長時間佔用,各研究室每月使用儀器天數以不超過七天為原則;但無其他研究室登記使用時,則不受此限。
第三條
儀器每次使用須由使用人詳實記錄該儀器使用紀錄表(附件三)。
第四條
儀器使用完畢後,使用人必須確實完成規定之清潔、整理及歸位工作,並於一週內向儀器管理教師繳交使用報告(附件四),作為評估使用狀況之依據。
第五條

氣相層析質譜儀原則上只於上班時間開放使用。擬於非上班時段使用者,必須通過儀器管理教師認定使用狀況良好且具有應變突發狀況之能力後,方可 使用。

第六條
儀器使用過程中,如遇突發狀況無法解決時,請速通知儀器管理教師。
第七條
上述規則使用者必須確實遵守。若有違規者,是違規情況嚴重性暫停該使用者於本儀器之使用權力一至六個月不等,若因操作失當導致儀器受損,則該實驗室負責教師應負修復賠償之責,並提報共同儀器委員會討論修復賠償事宜。
第八條
本規則經過共同儀器委員會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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