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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與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3-03-10 11:21:47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0日明圖資字第1120003009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訂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5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8月30日107學年度第1次圖書館館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文圖字第10700141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03月10日明圖資字第1120003009號函公布
一、
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甲方)與中國醫藥大學圖書資訊中心(乙方)為促進雙方圖書資訊之交流與利用,依據「國立清華大學圖書館與他館互換借書證作業要點」簽訂本協議書。
二、
服務對象:國立清華大學與中國醫藥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工。
三、
互借方式:
1.甲方與乙方交換借書證十枚,必要時得由雙方協議增減之。
2.雙方讀者可持交換之借書證至對方館辦理借還書,雙方館不代為傳送,亦不收取費用。
四、
借閱規則:
1.每枚借書證至多可借圖書5冊,借期28天,不可預約,不可續借。
2.雙方讀者至對方館利用圖書資料時,應遵循對方之相關規定。所有書刊資料請依合 法程序借出,違者依雙方相關規定處理。
(1)中國醫藥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本人可持甲方互換借書證至甲方各館藏地(總圖書館、人社分館、南大分館、數學分館、物理分館及化學圖書室)借書,及至視聽中心觀賞視聽媒體。
(2)清華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本人可持乙方互換借書證至乙方圖書館借閱圖書。
(3)借用人須善盡圖書保護之責,若有圖書逾期歸還之滯還金、毀損或遺失等應由借用人自行負責。
五、
雙方應妥善管理互換借書證的借用,督導該校讀者遵守對方館借閱規則,逾期催書、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用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用人所屬圖書館負責。
六、
雙方讀者辦理借書均以上述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應盡速通知對方,以凍結該借書證權利;如因未及時通知造成對方損失時,概由借方館負責。
七、
雙方於所屬學校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須負責查核與催還其在對方館所借之圖書資料。如有需要,雙方應提供對方讀者借閱紀錄,俾為催還及查詢使用狀況之依據。
八、
本協議書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起生效,合約期間如有違反前述約定之具體情事,任何一方得提出終止本協議。如任一方擬終止或有任何異動須更改協議書,應以正式文件通知對方;若無任一方提出服務終止,則合作關係應視為繼續。
九、
本協議書經雙方負責人簽章後生效。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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