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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製藥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6-04-27 16:45:41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安校字第1150005636號函公布 單位 製藥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7月16日103學年度第3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訂定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5月05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文校字第10600030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級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明校字第108000993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03月12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07月29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5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藥學院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01月1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事務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113學年度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明校字第11400111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5年01月12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製藥碩士學位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修訂
中華民國115年01月15日114學年度第1次藥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4月27日安校字第1150005636號函公布
第一條
製藥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為本學程﹚為落實學生實習制度,培養優秀製藥之相關人才,訂定本學程學生實習分發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實習,係指本學程碩士第二年,派至本學程指定實習機構實習。實習期間為十一個月,其實習起始日為7月1日起至隔年5月31日止,或依實習機構規定之起始日期。
第三條
指定實習機構係指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簽定之合作企業機構。
第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二條之學生,應依學程公告之日程提出實習申請及完成媒合作業,實習機構若對學生有實習資格之要求者,依實習機構之規定。
第五條
分發學生實習之相關事宜,由本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統籌處理,不得自行接洽實習機構。若欲自行尋洽實習機構,須於每年10月30日前,將預洽之實習機構提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認可後,始得納入實習機構;分發實習,未經本學程核准而逕行實習,違者除實習成績不予承認外,並依規定議處。
實習學生經分發後,不得任意變更。實習期間如遭遇事實困難或不可抗力因素致無法完成實習,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協調相關機構解決之。
第六條
推動實習業務,應配合相關事項如下:
一、實習前準備:
(一)初次合作或連續五年以上未合作之實習機構,應由實習學生指導教授至實習機構現場評估,並填寫「實習機構評估表」。
(二)實習合作機構須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二規定。且於規劃實習機構階段應透過教育部建置之「實習機構查詢系統」或其他工具,確認實習合作機構符合「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條件。
(三)訂定媒合分發實習之機制或條件。
(四)與實習機構共同檢視、修訂實習合約,並依「實習合約檢核表」檢核實習合約。
(五)學生實習前,應為實習學生投保校外實習團體傷害保險,並應負擔保險費用;實習合作機構應為有從事學習訓練以外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實習學生,依法辦理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等。
(六)學生實習前,應舉辦實習說明會,說明實習機構之職場環境及實習相關注意事項,並進行勞動安全、性別平等、性騷擾防治等相關宣導教育。
(七)學生實習前,應與實習機構共同為學生擬訂個別實習計畫,並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審查通過。
二、實習中輔導:
實習學生之指導教授應落實實地輔導訪視,實習期間至少1次,確認各項學生權益事項,並填寫「實習訪視紀錄表」。
三、實習後效益評估
(一)學生實習期滿後,實習成績依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至教師資訊系統登錄。
(二)進行實習學生及實習機構滿意度調查,並統計、分析調查結果。
(三)辦理成果發表會、實習心得分享會等等。
第七條
實習時間應注意事項:
(一)應遵守實習機構作息時間之規定,按時前往,不得擅自調動或延誤。
(二)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怠忽職守。
(三)學生於實習時間內不宜會客、談笑、接打私人電話、閱讀報章雜誌、或辦理其他私事。
(四)愛惜公物,妥為使用任何物品並不得佔為己用。
(五)學生因故不能實習時,應按實習機構差勤管理辦理請假事宜。
(六)學生實習期間,除實習機構另有規定,應依學程實習實施辦法及實習合約書訂定之日期辦理,不得擅自提前結束,以免無法取得實習必修學分,並影響實習機構對學程之觀感;如有不依合約內容執行致無法如期畢業,後果需自行承擔。
第八條
(一)學生因故須轉換實習機構或終止實習者,需填送「實習機構轉換或中止實習申請表」,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二)實習學生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完成實習者,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評估學生情況,得暫緩校外實習,待狀況排除後視情況評估是否得以重新分發。
(三)如遇全國性重大特殊情況,則配合政府相關機構發布之配套措施,安排學生實習課程。
第九條
學生對於實習機構之實習內容、管理措施或處理情形,認為不當致實習權益受損時,應填具「實習生爭議事件申訴書」向指導教授反映,由指導教授查證事實後與實習機構共同商議改善方案。如無法達成協議或未獲改善,可提報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若仍無法處理,則提請院級學生實習委員會處理。
若為因實習所受處分或懲處,認為有損其權益者,則依本校「學生申訴辦法」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若涉及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則向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十條
實習報告
學生實習期間,得由本學程與實習機構進行輔導、追蹤、檢討與改進。實習學生於實習結束前應撰寫報告一式二份,一份繳交實習機構,一份繳回本學程;若對實習報告格式有要求者,依實習機構之規定;必要時進行口頭報告與下一屆學弟妹分享。
第十一條
實習評量
實習成績評量由研究生指導教授會同實習機構督導人員共同進行,評鑑項目包括下列各項:
(一)學生出勤與實習狀況。
(二)實習月報。
(三)實習指導老師及督導人員之其他規定事項。
第十二條
實習獎懲
(一)獎勵:實習學生在實習期間,如認真實習,表現優異足為本校爭取榮譽者,得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規定獎勵之。
(二)懲罰:實習學生在實習機構期間,應恪遵本校及各實習機構有關規定,違者依規定嚴懲。
第十三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校方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學程學生實習委員會議通過,並經院級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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