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學暨食品科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5-09-30 15:06:32 文號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文校字第1040011783號函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8日104學年度第1次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文校字第1040011783號函公布
 
第一章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以下簡稱本校辦法)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二章
第三條
本院新聘教師,除須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教師聘任資格外,須為品德優良、學養豐富,具服務熱誠,且對於擬聘系所之教學、研究及發展確有所助益者。由人力資源室以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於網路、傳播媒體或學術刊物公開徵聘。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任用資格依照教育部頒佈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第五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一、各系、所提出該單位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且其中必修課程必須佔一半以上等因素,先經教師延攬小組審查通過並經校長同意核給員額後,始得辦理相關聘任作業。
二、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依課程需要、各級教師應授課時數及聘任有關證件資料進行初審。各級教師之聘任,原則上應於聘前邀請候選人至本校試教或面談,新聘專任教師及未具教師資格之兼任教師(簽請同意或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者除外)其研究考核應達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份最低標準 (以下簡稱本校研究部份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三、系所教評會初審通過後,送生技製藥暨食品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進行複審,院教評會應就各申請案資料綜合相關意見予以評審,經表決通過(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之申請案,若未具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先行辦理外審作業。
未具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應將送審者之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系(所)主管應提供六人以上之參考名單,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院教評會除可依系(所)主管提供之參考外審委員名單外,並得由院教評會主任委員推舉之。
外審原始分數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達各職級之及格分數者始由院教評會委員進行表決,未達規定分數者不得聘任。
四、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非以學位辦理聘任,且未獲有擬聘任職級之教師證書者,後續審查作業依本校辦法規定辦理。
第六條
新聘專任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除係與本校具有建教合作之機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或簽請同意者,其餘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
兼任教師之聘任,本人需具備擔任他機構專職職務或已具有社會保險者為原則,且每週授課依規定不得超過六小時。
第七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含學位論文)、服務證明(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論文)。
六、三封推薦信,初聘者應含指導教授之推薦信,本院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三章 
第八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依本校辦法第十八條辦理,應於學校規定日程內備妥教學、服務及研究等相關資料,先由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辦理初審,通過後再送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第九條
本院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申請升等者須在本校任教滿一學年。
二、本院教師升等年資,講師升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副教授、副教授升教授,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有關規定辦理。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教師,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期結束日(七月三十一日或一月三十一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成績佔總評分25%、服務成績佔總評分15%、研究成績佔總評分60%(含公開演講10%)。各分項得分不得低於該項成績之70%,三項總評分未達七十分者不得升等。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分項教學成績佔總評分30%、研究成績佔總評分70%。
第十一條
教學服務成績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研究考核包括發表於國內外有同儕審查刊物之學術論文、專門著作(包括專利、專書、學術論文)、校內外研究計畫或技術移轉,並應達本校研究部份最低標準,初審前送請研發處審核。
申請升等之著作須與任教課程有關,並在升等前五年內已出版者為限。且上列專門著作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但送審教師自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曾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以其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送審。
第十二條
升等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一、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現職教師證書影本。
四、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一式三份(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分別註明)。
第十三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一) 系所教師升等由系所教評會辦裡初審,其審查程序及標準依各系所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二) 候選人應就其研究成果發表公開演講,公開演講內容應以升等之主論文(代表作)為主,相關論文為輔。升等教授者,應以英文公開演講。
(三) 上述二項通過後提交院教評會辦理複審。
二、複審
(一) 院教評會在複審之前,應先辦理外審作業,應將升等者著作簽請院教評會聘請校外專家學者三人評審,系(所)主管應提供六人以上之參考名單,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供學院著作外審時遴選審查人之參考用。院教評會除可依系(所)主管提供之參考外審委員名單外,並得由院教評會主任委員推舉之。
(二) 以文憑升等者,其專門著作(含學位論文)由各學院送校外審查。複審通過後,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決審。
(三) 外審委員之原始分數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達各職級之及格分數者始由院教評會委員進行表決,未達規定分數者不得升等。
(四) 院教評會複審通過後,送校教評會決審。
第十四條
著作外審一次送三位審查委員審查,各職級及格底線分數如下:
教授:80分
副教授:80分
助理教授:75分
講師:70分
審查結果二人給予及格則為通過;二人給予不及格則為不通過。原始分數計算方式如下:
一、三人審查均達及格標準,取最高二人平均分數。
二、二人審查達及格標準,一人審查未達及格標準,取達及格標準二人平均分數。
三、二人以上(含)審查未達及格標準,不得升等。
第十五條
院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系、所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六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得邀請申訴人到場說明,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升等案之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十七條
送審著作經初審、複審、決審或教育部審查確定有抄襲情事者,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本院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之相關規定,悉依本校辦法之相關條文辦理。
 
第四章
第十九條
本院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比照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條
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二十一條
本院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未盡之事宜,悉依本校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逕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